欢迎访问 纪委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纪委要闻

监督故事 |“漏网之鱼”终归案

  • 时间:2021-11-27
  • 文章来源:
  • 作者:

  近日,在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郑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收到教育整顿办转办一起线索,遂展开核查,仅用7天时间调查取证,就将这起上访数年之久的案件调查清楚,被举报的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相关责任人受到纪律处分。

  2012年3月7日,中牟县白沙镇村民李欣洺、刘名建等人因矛盾纠纷,与刘连喜、刘三喜、刘军喜等人大打出手。后经法医鉴定,李欣洺轻微伤,刘名建轻伤, 张顺兴重伤 ,刘军喜轻伤。经法院审理,李欣洺、刘名建等人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中牟县法院判处3年和2年有期徒刑;刘三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牟县法院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李欣洺、刘名建认为刘连喜将其二人打成轻微伤、轻伤而并未受到法律制裁,遂开始上访。几年来,相关部门以该案件已经法院判决为由,并未受理。

  接到线索后,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执纪监督室副主任刘磊任组长、科员韩松君任成员的核查组,对该线索展开核查。经查,2012年3月,中牟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民警高某某等人接到李欣洺等人打架卷宗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最后将李欣洺、刘名建、刘三喜等人因聚众斗殴移送至检察机关。办案民警高某某认为,刘连喜将刘名建等人打伤的案件不归刑侦三中队管辖,认为白沙派出所会处理。因此,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卷宗前,并未与白沙派出所沟通,致使刘连喜将刘名建打成轻伤、将李欣洺打成轻微伤的案件一直未能依法处理。

  经过调取大量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深入调查取证后,办案人员认为,李欣洺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案件主办民警高某某应对以上问题负主要责任,其刑侦中队长郭某某应对以上问题负领导责任,中牟县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二人予以责任追究。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立即向中牟县公安局党委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中牟县公安局党委,一是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二是对未受到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依法处理;三是加强对民警思想、纪律、法制教育,建立执法规范化工作机制。目前,犯罪嫌疑人刘连喜已被批捕。

  近日,该起上访案件的举报人李欣洺送来感谢信和匾额,表达对纪检监察组的感激之情。截至目前,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已受理并高质量快查快办多起案件线索。(郑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jdzjzfyw/dsyw/article58911a6187cd42b7a86ddbe8cd3741b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