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配合,有力推动中央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及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实现了‘1+1>2’的良好效果……”这是该县纪委监委与县生态环境分局商议建立防范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协作配合机制的一个场景。
近日,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压实各地、各单位主体责任,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该县纪委监委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建立防范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协作配合机制,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县纪委监委通报中央、省、市生态环境督察交办信访件、反馈意见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受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移送执法检查工作中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发现的整改不力、虚假整改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召集,特殊情况也可由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各部门相互通报中央、省、市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生态环境领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纪问责情况。协调解决重点和难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长期不销号等问题,研究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取证、定性分析等方面的意见。
建立督查配合制度。县纪委监委、县生态环境分局针对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适时成立专项联合督查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整改不力、虚假整改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县纪委监委及时征求县生态环境分局对问题的定性、问责意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运用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推动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到位。(池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