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我当初自作主张,没有将村集体的卖树款入乡‘三资’财务账,受到组织处理,是我咎由自取,以后我一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尉氏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门楼任乡沙沃村党支部书记刘某义一脸懊悔地说。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刘某义贪污村集体卖树款问题,随即对该问题线索展开核查。通过走访群众和查阅相关台账发现,2019年11月,该村将村西路两边的杨树伐掉,共卖得75050元,该款项由刘某义收取,具体都花在哪里,群众不了解详细情况,乡“三资”代理中心村级账目上也未显示。
“这些钱都花在啥地方,每一笔我都记得清清楚楚,我可是没花集体一分钱。”核查组工作人员刚提到卖树款,刘某义就连忙为自己解释。说话间,还拿出一个小本子,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卖树款的去向。
“卖树款你入账了吗?你本子上记的这些账目在村里公示了吗?”
“这账本上不是写的有吗?给群众分成21600元,全村群众按户头都得到了分款,大家都清楚,不信可以问大家……”刘某义绕开话题。
“这账本只是你个人所记,属于私设的账簿,你入乡‘三资’代理中心沙沃村的村账了吗?”核查组工作人员追问。
“这个,我没有入乡里的村账……”刘某义支支吾吾后,将实情和盘托出。
原来,这批树一共103棵,估价46700元,在村委会经过公开招标后以75050元卖出。看着这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刘某义就以村收入上交乡财政后,以支出审批手续比较麻烦为由,没有在村里公示,就直接将这笔卖树款用于村室建设、偿还购樱花树苗款、支付建冷库拉土款等村务支出方面。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之规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错误,刘某义负直接责任,结合其他违纪情况,2021年11月,其被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促进村级财务规范运行,该县纪委监委扎实开展农村“三资”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从全县518个行政村中选取6个村(社区)列为试点村,纳入县纪委监委监督范围,积极开展“提级监督”试点工作,推动监督往深里做、往实里走,促进基层监督提质增效。(石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