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制定出台《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信访举报转办件审核备案办法(试行)》,依法依规对转承办主体、信访举报转办类别、转办件办理要求、审核把关内容、备案程序等进行严格规范,《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举报转办工作,提升信访举报转办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压实各级纪委监督责任,确保人民群众诉求有落实,反映问题有回应。
明确转承主体。对由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受理的各类信访举报件,通过研判分析,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函转由相应的机关纪委或直属单位纪委予以承办。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可通过电话催办、发函督办、上门等方式进行督办、催办,促使信访举报转办件得到及时处置、正确处理。
设定承办权限。凡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转办的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综合分析、集体研究、及时处置、规范办理。凡实名举报的,承办单位应优先办理,办结后必须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
统一审核内容。承办单位对收到的转办件,在提出拟处理意见前,应征求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意见,并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信访举报转办件处置方式是否合适、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反映问题是否全部查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引用条款是否适当、处理是否恰当等。
规范备案程序。对承办单位上报调查报告,审核同意结案的,承办单位应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联系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审核不予结案的,可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补报材料。转办件办理终结后,由该案件审核人员填写转办件审核单,经驻委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审批,随同相关材料交负责信访工作人员存档备案。(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