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严是关键。党中央2016年颁布《问责条例》时指出,要勇于铁面问责,敢于较真碰硬,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2019年印发修订后的《问责条例》时再次强调,要严字当头,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可见,严是贯穿新旧《问责条例》的一条主线,必须一以贯之、坚决贯彻。贯彻执行《问责条例》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发扬斗争精神,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严守政治方向
《问责条例》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开宗明义指出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鲜明地体现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问责必须突出政治责任,严防政治偏差。
一是坚决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问责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比如,针对某市市容管理局执法大队原教导员组织“小圈子”搞所谓“风雨同舟,不忘初心”主题聚餐问题,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力的该局分管领导、执法大队大队长等5人给予党纪处分。
二是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问题的问责,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比如,深入开展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紧盯脱贫攻坚主体责任、政策落实、项目资金和脱贫实效开展精准监督,在专项治理中,全省扶贫领域共问责1376人,以有力有效问责保障党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是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守责、负责、尽责相统一,紧紧抓住主体责任的“牛鼻子”,以强有力问责督促责任落实。近几年,我省以主体责任检查为重要载体,聚焦管党治党失职失责问题,运用“问题清单”“问责清单”找准问题、严肃问责,由带队省领导当面约谈被检查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比如,2020年主体责任检查共问责党组织10个,党员领导干部111人,“硬碰硬”问责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
严把责任对象
打靶要打靶心,问责也要直击“靶心”,找准失责问题和责任对象。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责”字当头,《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做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并将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使问责指向更加精准。要实现精准问责,必须注重防止两个问题:
其一,有权无责。职务不是免责的“护身符”,更不是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比如,针对某贫困县违规安排使用重点扶贫县债券资金数目巨大、却仅对县财政局局长进行批评教育的问题,省纪委监委严格把关,在厘清事实、查明责任后,对县政府主要领导等人失职失责问题启动问责。
其二,无权有责。“问下不问上、问低不问高”,直接影响问责效果,起不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比如,部分职能部门片面强调属地管理,将诸如“黄标车”、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以及打击违法采砂等职责任务“下卸”给乡镇(街道),甚至村(社区),未充分考虑其是否具备履职条件和职责权限,导致“无权有责”等现象发生。
严格问责标准
严要有严的道理,严要有严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严肃执纪问责,避免以言代纪、以权压纪,任性用权、随性问责。
一方面,“从严”不等于“从重”,不能盲目提高问责标准和尺度。省纪委监委就精准问责下发通知,从明确问责事项、找准问责对象、掌握问责尺度、严格问责程序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既释放“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又问准责任人。
另一方面,“给温”不等于“降格”,不能打着“保护干部”“功过相抵”等旗号,随意从轻或减轻问责。要“一把尺子”量到底,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规依纪依法定性处理,坚决防止偏轻偏软。比如,根据我省“1+X”监督机制,审计厅移送“某乡镇违规拆分道路工程招投标”问题线索,镇党委以加快道路工程建设为由,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省纪委监委核实发现后,要求市县纪委监委逐级把关,跟踪指导、督促纠正,准确把握和区分从轻或减轻问责适用的情形,直接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诫勉谈话处理。同时,严格问责执行标准,确保问责处理不“打白条”、问责效力不打折扣。比如,某市环保局原主要领导因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接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受到党纪处分;半年后,因影响期未满,省纪委依规依纪否决了该领导的转任提名,维护了问责决定的严肃性。
严格监督检查
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从实践情况看,有的党组织该问责不问责,存在不敢、不愿、不会问责的问题;有的问责不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做样子、走过场;有的主动问责少、被动问责多,往往是上级交办、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后才实施问责。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把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的重要内容,通过调研督导、现场质询、通报曝光等方式,压紧压实问责责任;对失责不问或者问责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及时督促纠正。比如,省纪委监委对问责工作较薄弱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市、县(市、区)纪委监委进行批评质询,督促强化问责意识,用好问责利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