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教育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保密法》,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保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定密责任人,定密期限和权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三、《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