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组织及时挽救了我,我一定引以为戒,改正错误……”贡山县住建局党员干部李某对自己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行为懊悔不已。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在整理一起审查调查案卷材料时,建筑商人张某某与贡山县丙中洛镇垃圾处理厂原项目副指挥长李某的几条微信转账记录引起了大家的警觉。
“在2019年10月到2020年1月这段时间内,张某某先后用微信给李某转了5次钱。我们查阅过县住建局的项目台账,那段时间张某某公司所承揽的2个工程建设项目都是由李某负责监管的,这当中会不会有什么问题?”看着手中的材料,办案人员小张若有所思地提出。
“转账资金数额多不多?”第四纪检监察室张主任问。
“不算多。”小张说。
“听说李某与张某某是老乡,两人关系很好,这几笔金额都比较小,也符合正常人际交往的标准,这是他们合理的往来也不一定……”办案人员小杨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虽然这几笔转账金额不大,看起来很不起眼,但张某某曾是李某的管理服务对象,这一特殊性不容忽视,作风问题本来就很难发现,对于我们办案人员来说任何一个细节都不应该放过。”经过一番讨论后,大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纪检监察室立即把发现的问题上报给单位负责人研判。县纪委监委随即决定对李某展开初核,成立调查组,分别与张某某、李某二人进行谈话核实。
“我与李某是朋友关系,上一次谈话的时候我就说过了,我曾经向他借过钱,也已经向你们提供过还款的证据。”再次面对调查组时,张某某显得很不耐烦。
“上次的资金问题我们已经核实清楚了,现在向你询问2019年10月5日的2600元、2020年1月9日的200元……这几笔微信转账的问题。”调查组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
“这都是我妻子买菜时跟他借的钱,我打包票每一笔费用都是真实的。”
……
与张某某的谈话暂时难以找到突破口,调查组有工作人员便提出要立即与其他证人谈话,而此时张某某脸上闪过片刻紧张和不安,在捕捉到张某某细微的情绪变化后,调查组更加确定,微信转账背后有“猫腻”。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向项目监管人员发红包,难道是你的工程项目出现了质量问题吗?”调查组负责人继续追问。
“绝对没有,我所承建的项目每一项工作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的,那几笔微信转账确实是还给李某帮我垫付的工作餐费用。”
“工作餐是怎么回事?”
眼看瞒不住了,张某某这才道出了事情真相。
原来,2019年10月5日,贡山县住建局组成工作组到丙中洛镇垃圾处理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张某某便邀约工作组一起吃工作餐,由于当时张某某有事提前离开,就委托李某为其支付2600元的餐费,事后张某某再通过微信将费用转给李某。为了跟工作组处理好关系,张某某便如法炮制,先后5次在工作组下乡检查时委托李某帮忙安排工作餐,事后再把费用转给李某。
“是我侥幸心理作祟,错误地认为我们下乡工作确实辛苦,吃一顿工作餐犒劳一下很正常,只要没人提,大家都不会知道。回想当初真不该那么做。”面对确凿证据,李某作出深刻检讨。
最终,李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2名参与吃喝的人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和政务警告处分。
“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往往始于吃喝玩乐,‘不吃公款吃老板’这类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对县级领导到基层调研、监督检查、会议活动等七个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规范,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坚持深挖细查,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李光梅 ||责任编辑 李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