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纪委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媒体报道

一张错发的不动产权证

  • 时间:2022-06-28
  • 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感谢组织的帮助和关心,让我卸下了心里的‘包袱’,我会更加努力地带着大伙儿一起干好工作。”近日,面对前来回访的嘉善县陶庄镇纪委监察办干部,陶中村村委会副主任朱某某感慨道。

  此前,陶庄镇纪委监察办接到陶中村群众反映,称自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被村干部朱某某错发给了购买其房屋的外村人。该镇纪委监察办将其转为问题线索后进行了初步核查,并确认朱某某是村里农房确权工作的主要经办人,遂对其进行立案审查。

  “村里农房确权这项工作我参与不多,主要由陶庄自然资源所(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陶庄自然资源所)牵头在做。此次村民反映的这户宅基地,确权前的现场测量等工作主要由第三方公司和村小队长负责,我并不清楚。”在最初的谈话中,朱某某存在明显的抵触情绪,反复向办案人员辩解,极力想撇清责任。

  办案人员进一步走访后了解到,朱某某自2008年起担任陶中村村两委班子成员,先后分管过村里的农业、综治、土管、信访等工作,虽然他年纪不算大,但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也为陶中村的发展做出过不少贡献。

  “总感觉朱某某存在较重的思想包袱。接下来我们换一种方式,先打开他的‘心结’,再就事论事讲问题、谈责任。”在充分了解和深入分析朱某某的心理状态后,办案人员调整了谈话思路。

  “涉案农房的购买人缪某作为外村人,他是怎么拿到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的?”

  “老缪是衢州人,来村里做生意20多年了。他住的那套房屋,在确权登记前由第三方公司进行上门实地排摸。之后,我在第三方公司上报陶庄自然资源所的农房确权排摸情况登记材料上看到,这座房屋的‘权利人’一栏写的是老缪的名字。不久后陶庄自然资源所将办好的该批次涉及农房的不动产权证统一送到了村里,我在一次上门走访时当面把权证交给了老缪。”

  “上门服务、当面送证,这体现了工作作风。怪不得老朱你在村民中有好口碑。”

  “在村里工作这十多年来,大事小事,我都一直坚持自己多上门,让群众少跑腿。”

  一听到“群众口碑”,朱某某仿佛被戳中了心事,眉头皱了起来。办案人员继续耐心引导,列举朱某某在多年村级管理工作中所作的贡献,表达对他工作的认可,并向他逐一出示前期外围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

  调查发现,在前期陶中村的农房确权工作中,朱某某作为主要经办人,未严格按照确权工作要求审查资料,在明知外村户籍人员缪某私下购买房屋,不符合农房确权条件的情况下,仍在《农村住房来源具结保证书》上给予盖章确认,开具错误证明,致使涉事农房确权登记错误。得知有群众向陶庄镇纪委监察办反映错发不动产权证问题后,朱某某曾上门找到缪某,要求其归还涉事不动产权证,但却被缪某一口回绝。

  消息传出后,陶中村以及周边村的不少村民议论纷纷,其中不乏有对朱某某“可能收了别人送的钱”的猜测。群众的风言风语一时让朱某某备感压力。

  “你放心,我们找你谈话就是为了查清真相。确实犯错的地方,你要勇于承认和改正;没有发生的事,镇纪委监察办也不会无故问责。而且按照现在的工作要求,一旦发现有诬告陷害行为,我们将及时追究诬告人责任,对干部进行澄清,为干部撑腰担当。”听到办案人员如是说,朱某某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轻轻放下了一直环抱于胸前的胳膊。

  “我承认,农房确权这件事,我工作上确实存在失误,但我绝对没有拿老缪的任何好处,请组织一定要相信我。”朱某某目光直视办案人员诚恳地说。

  最终,朱某某因履职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陶庄自然资源所及时启动涉案权证注销程序,并在“嘉善政务公开网”刊登了作废公告。该案结案后,陶庄镇监察办向陶庄自然资源所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其对全镇农村住房确权工作开展大排查。同时,陶庄自然资源所以问题为导向,重新梳理规范农房确权办理流程,进一步加强对农房确权资格审核、不动产权证实际发放等环节的审核管理,确保不错不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嘉善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206/t20220614_627847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