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监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这是党中央作出地方监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的直接领导下,省监委与时俱进推动监察制度建设、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深化反腐败斗争、净化政治生态、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省监委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狠抓思想武装、及时跟进学法、注重实践练兵、营造法治氛围,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坚持既审慎稳妥又积极作为,与时俱进建立健全全省监察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完善“程序类”“实体类”“协作类”“约束类”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立改废释”和备案审查各项工作。同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善用政策策略激发正向能量,加强和改进复审复核工作,推动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报告还介绍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省监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就是接受其监督的重要方式,有利于促进监委依法接受人大监督程序化、制度化,确保监察机关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