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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

  • 时间:2022-08-06
  • 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经核查,反映问题失实,望你及时消除顾虑,放下思想包袱,不受失实检举控告影响,继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前不久,一张《澄清通知书》卸下了压在新昌县公安局回山派出所副所长董垚淼心头的“大石”。

  事情还要从一件诈骗案说起。去年年初,在处置回山镇宅下丁村某村干部涉嫌诈骗案件时,董垚淼经过大量走访调查,发现该村干部确实存在骗取残疾人就业补助金的违法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该案被移送至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该村干部因诈骗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然而,村民杨某某却认为处理过轻,于是将一封反映董垚淼“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的举报信寄到了有关部门。虽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但举报的事让董垚淼压力很大:“办案开始有顾虑,怕又惹来举报。”

  董垚淼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在一线干事,直面基层,工作中难免要得罪人,由此引发的恶语中伤干部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新昌县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李小江颇为感慨。

  除了对董垚淼的失实举报,2019年至2021年期间,杨某某还多次举报反映原回山镇党政领导干部存在贪污、骗保等违纪违法问题。新昌县纪委监委对杨某某的举报问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结果发现,这些问题均为杨某某推测或捏造,无事实依据。然而,尽管调查组已经反馈了调查结果,杨某某却仍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就相同事项向上级纪委重复举报。

  “杨某某之所以敢再三进行恶意举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诬告的成本低。”新昌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做好澄清正名工作的同时,县纪委监委更要明确区分错告误告和诬告陷害,依规依纪依法向诬告陷害“亮剑”。

  今年2月,在前期通过大量调查工作,查明反映情况失实的基础上,新昌县纪委监委多次召集信访室、审理室、案管室等负责人专题分析研判,认定举报人杨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存在诬告陷害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7月12日,杨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新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杨某某被刑事拘留是新昌县纪委监委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一个典型缩影。

  近年来,新昌县纪委监委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打击诬告陷害工作机制,牵头成立全县规范检举控告行为、维护优良政治生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合公检法司推出《新昌县处置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以制度作保障,实现精准打击。自2020年6月查办绍兴市首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以来,新昌县纪委监委共向公安机关移送诬告陷害行为线索17条,刑事和治安处理9人,形成强有力震慑效应。

  此外,新昌县纪委监委同步推出实名检举控告权利义务告知前置制度,以书面形式明确举报人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引导其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同时,新昌编写澄清正名和诬告陷害线索移送章节,并绘制对应流程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

  2019年以来,新昌已为48人次党员干部公开澄清失实问题。在全县纪检监察机关的努力下,一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恢复了名誉,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得到保护,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也持续改善。

  (新昌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207/t20220727_6595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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