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沙柳街道纪工委书记、监察办主任 高云振
“我以为出售库底塘渣这个事,只要村两委班子讨论了、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就可以进行,没想到差点违法了。高书记,真是多亏了你的提醒!”7月19日,我在下村走访时遇到沙柳街道云溪村淡竹岙党支部书记王某,他心有余悸地说道。
事情还得从不久前的一次疫情防控督查说起。在和村干部聊天时,我了解到辖区内的云溪村意欲借淡竹岙山塘清淤的机会出售库底塘渣,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山塘清淤是件好事,但是塘渣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依法拍卖。于是,我第一时间约谈了云溪村相关村干部。
“高书记,我们这个山塘多年没有清理,库底都淤积了,村民农田灌溉都没法满足,清淤也是百姓‘呼声’。清淤后,我们把这塘渣卖了,还可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是件一举两得的好事啊!”谈话初,王某对此次约谈颇为不解,反复向我解释自己想要出售塘渣的初衷。
“是啊,高书记,出售水库塘渣这个事情不是我们某个人决定的,是经过村两委班子讨论的,也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是集体决策后定下来的。”一同接受约谈的云溪村党委书记周某也在一旁“喊冤”。
谈话中,我了解到王某和周某由于对具体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这才差点“好心办了坏事”。于是,我翻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向他们进行详细解释。
“老王,老周,我先和你们明确一点,塘渣属于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你们私自出售,是违法行为。”我的一番话让王某和周某大惊失色。
“高书记,我们还没出售啊,这水库清淤也还没开始呢。”
“幸亏还没开始啊,要不然就不只是约谈你们了。”
集体决策,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决策民主性、科学性的重要程序性安排,也是实现决策质量最优化,找到问题“最优解”的有效手段。然而,现实中,集体决策也有可能沦为“集体违规”,这背后的原因,有的是源于对党纪国法的无知,有的则是村干部存了私心、动了歪念头。
在当前推进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上,村两委班子尤其是村党组织带头人,更需要增强纪法意识,时刻将纪律挺在前面。而作为一名街道纪工委书记,我想,我应做的至少有以下两点:一方面,要借助“送清廉进文化礼堂”等活动,给村干部上好廉政党课,并通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广大村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另一方面,要在推动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应用数据录入、碰撞、及时预警处置的基础上,加快构建“农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纪工委”三向联动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监督机制,完善“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跟踪”处置流程,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