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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规范执行标准 强化处分震慑

  • 时间:2022-08-28
  • 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广陈镇某村干部陈某某因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请吃及娱乐活动安排、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近日,平湖市广陈镇纪委严肃查处了一起村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根据平湖市最新出台的《平湖市村(社区)工作人员受处分后待遇调整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陈某某在处分影响期内将被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扣减当年度奖金2000元。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社区干部)、基层镇街编外聘用人员处分决定执行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不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村(社区)工作人员、编外用工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今年我们探索制定了《平湖市村(社区)工作人员受处分后待遇调整实施意见(试行)》和《平湖市编外用工受处分后待遇调整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提升了党纪政务处分对村(社区)干部、编外聘用人员的惩戒与震慑作用。”平湖市纪委市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到。

  《意见》对处分决定执行的调整范围、处分影响、扣减标准、职责保障及责任追究等进行全面规范。

  在扣减标准上,《意见》按照处分档次对受处分人员补贴、奖金扣减明确了三个档次,除了明确了扣减基数,还与受处分人的岗位职务系数挂钩,扣发力度从轻到重与处分轻重程度相互匹配。

  《意见》还结合平湖实际,根据社区工作人员普遍推行的“三岗十八级”岗位等级绩效薪酬制度和平湖市编外用工岗位等级制度,对受处分的社区工作人员、编外用工岗位变动、工资档次晋升等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规定,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处分的惩戒力度。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政务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待遇。

  “《意见》的出台对我们基层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性作用。以前村社干部受到处分后,惩戒措施不明确、执行标准不统一,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讨论决定,各镇街道之间执行情况也不平衡,有些镇街道因少数受到党纪、政务轻处分的甚至没有执行扣减补贴、奖金,处分的惩戒性没有得到体现,对于当事人触动较小,难以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平湖市当湖街道纪委副书记、监察办副主任周宇对此深有体会。“《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基层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相关职责,压实了各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推动我们与主体单位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格局,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向发力、贯通联动。”

  据了解,目前平湖已运用《意见》规定,先后对受处分的7名村(社区)工作人员、编外用工开展处分执行工作,共计扣发补贴、奖金19750元。

  “我们因地施策,为平湖基层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提供‘指南针’,也为执行监督提供‘硬标尺’,有效规范了基层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强化了纪律处分的震慑效果。”平湖市纪委市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平湖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207/t20220720_65593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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