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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出台"负面清单" 强化36条规范执行

  • 时间:2022-09-09
  • 文章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7月底,宁海县长街镇宁东村村干部胡某擅自与他人签订协议处置村级河港资源承包权,长街镇纪委监察办对照宁海县纪委监委新制定的“36条”负面清单第六部分第4条的处置规定,对胡某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并于年底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报酬。

  “宁海县于2014年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村级小微权力清单36条,规范了村干部履职行为,把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宁海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然而村干部轻微违规行为依然多发、频发。为保障“36条”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村干部严格执行明确界限和底线,7月15日,宁海县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乡镇纪委,全面梳理分析信访举报、日常监督、巡察监督中发现的村干部易发频发问题,出台了“36条”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围绕村务决策不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不规范等8个方面,精细化列出了53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第一种形态”处置建议,比如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或诫勉等。

  “之前对违反‘36条’轻微违规问题的处置依据不够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很难精准把握执纪标准,而‘36条’负面清单出台后,‘第一种形态’的处置范围和方式得到了规范,一目了然,使量纪更加精准,执纪更趋精细。”长街镇纪委书记陈健说。

  目前“36条”负面清单的实施,在宁海基层反响良好,成效初显。8月初,茶院乡纪委监察办在处置一信访件时发现,该乡杜岙村于去年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未经村集体公开交易,直接与原承包户赵某续签茶叶山承包协议,违反了“36条”相关规定。鉴于杜岙村党组织负责人赵某、村监会负责人叶某在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不规范的问题,茶院乡纪委灵活运用“36条”负面清单,对赵某、叶某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并于年底扣发一定比例的绩效报酬。

  “‘36条’负面清单使我们村干部有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范,我经常把这个负面清单给其他村干部看,督促他们不要做负面清单列举的违规行为,我的工作压力也由此大大减轻了。”茶院乡许民村村监会主任徐庆松说。

  宁海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大“36条”负面清单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村干部心知肚明,做到不碰底线、不触红线,让村级小微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宁海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yixiankuaixun/202208/t20220822_6779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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