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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 鼓励和帮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

  • 时间:2022-09-09
  • 文章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实践中,要认真落实这一规定,把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纠正认识偏差。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首先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对待被问责干部,而不是戴“有色眼镜”,以偏概全甚至错误地看待。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同志认为被问责干部是犯了错误的,被问责就不想再用;有的认为被问责干部是被党组织处理过的,贴过“标签”不敢使用;有的认为被问责干部是依据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给予处理的,如果再次任用,问责就“白问”了。以上种种错误认识,导致有的地方和单位对被问责干部重惩罚轻关爱、重处理轻管理,影响了被问责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制定容错纠错办法,牢固树立讲担当重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正确对待被问责的干部,以严格要求和真心关爱正向激励干部,帮助被问责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深刻认识和改正错误,激励干部从“有错”变“有为”。

  严格执行规定。《问责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正常使用被问责干部的规定非常明确,即“影响期满、表现好的,符合条件的”。在正常使用被问责干部时,务必严格执行规定,按程序办理。“影响期满”是前提条件,“表现好”是基本要件,“符合条件”是关键要素,这是正常使用被问责干部的“硬杠杠”,三者之间不是平行的并列关系,不是符合之一就可以正常使用,而是纵向的递进关系,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全部符合。影响期未满,不能违反有关规定提拔使用干部,这是“铁规矩”。影响期内,如果表现不好,对组织的处理存在对立情绪,工作消极怠慢,不担当不作为,这种干部即使影响期满后也不能作为正常使用的考虑对象;对在影响期内拒不改正错误甚至再度违纪的,要依规依纪从重处理。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只是正常使用的前提和基础,还必须综合考量被问责干部是否符合正常使用的其他条件,如岗位条件、政治条件、身体条件、年龄条件等关键要素。

  强化责任担当。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党的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的重要制度安排。从现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在被问责后,都能正确认识错误、对待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我们必须站在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高度,做好干部问责后的相关工作,为被问责干部正常使用撑腰鼓劲。要常态化开展回访教育,及时掌握被问责干部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被问责干部正确认识错误、正确对待问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心理顾虑,重振信心、轻装前进。要加强跟踪考察,及时了解被问责干部认错悔错改错情况以及日常工作表现,对于那些思想转变好、及时改正错误、现实表现突出、敢于担当的被问责干部,在影响期满后,要及时向有关党组织反馈,敢于说话拍板,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大胆肯定、大胆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9月8日理论周刊第7版)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yw/202209/t20220908_592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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