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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解读 |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如何处理?

  • 时间: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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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该省洞口县委原书记艾方毅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值得关注的是,通报中提到艾方毅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无独有偶,2021年8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原书记、检察长蒙永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也提到,蒙永山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

  近年来,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自己没有收受对方财物,但是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财物,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为掩盖其违纪违法行为,逃避追究,利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可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或者无证据证明其知情,因无明确规定而难以认定为受贿,造成处理上的盲区。但是,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侵犯了党的廉洁纪律。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那么,对于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该规定有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违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的财物,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但行为人不知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伟说, “把握本违纪行为最关键的在于,本条是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包括该党员干部不可能不知道但无证据证明其知道这种情形。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包括事后知情,实际上是变相受贿,涉嫌受贿犯罪,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2021年,某地查处的A县交通局局长王某违反廉洁纪律案就是其中的典型。王某系某省A县交通局局长(中共党员),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在该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给予帮助。此后,在王某帮助下,该公司顺利承建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事后,李某对王某心存感激,将30万元现金送到王某家中表示谢意。王某不在家,钱被其妻收下,王某并不知情。

  “上述案例中,王某利用职权给李某提供帮助,其妻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李某的财物,王某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陈伟教授进一步分析指出,“如果王某开始不知情,但事后其妻告知了他,他没有明确反对或者默认,则该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转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此时,王某及妻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也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的,且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本条处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重庆市纪委监委 罗泽旭)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1-10/11/content_86324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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