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的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我感到很后悔。”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职工朱某某(非中共党员)受贿一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朱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此前,江山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对相关问题线索开展初核时发现,朱某某对该开发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开展日常巡查管理时,存在为制砂场老板刘某在高新园区违规制砂提供帮助并索取贿赂等问题,便立即进行调查。
调查中,刘某与朱某某之间两笔总额为1.5万元的微信转账引起调查人员的警觉,随即找到相关人员谈话了解。
“之前我与开发区签订协议,无偿使用高新园区场地用于临时制砂,朱某某负责场地监管。我为了到期后无偿使用场地,需要他的关照。不久后,朱某某叫我分给他10万元好处费。”面对调查组的质疑,刘某承认为得到朱某某的“关照”,他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转给其1.5万元,剩下的8.5万元因资金困难尚未兑现。
对此,调查组进一步搜集证据资料,并找到朱某某谈话了解情况:“刘某为何转账给你1.5万元?”调查人员问道。
“这是我之前借给他的,现在他还给我了。”朱某某看似理直气壮。
“那你与刘某的借款协议在哪里?当时是如何约定借款细节的?”调查人员继续追问。
“这……”朱某某眼见推脱不了,最终交待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原来,朱某某多次收受刘某的行贿后,便放松了对刘某在高新园区生产经营活动的巡查与监管,甚至在发现刘某存在违规生产问题时,私自将开发区用于监管刘某生产行为的视频监控系统的账号密码交给刘某,并手把手教其如何登录系统,调整视频监控方向,躲避开发区监管。
“刘某这个人比较‘会来事’,我又想从他那里弄点‘好处’,加之他陆续给了我一些香烟等财物,所以对他的很多行为都是持默许或帮助的态度。”谈及为何要多次帮助刘某,朱某某不禁羞愧地低下了头。
经过调查核实,朱某某在借调至江山经济开发区履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等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8.5万元未取得)。同时,调查发现朱某某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022年4月,江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朱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举一反三,以点带面。针对该案中朱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江山经济开发区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廉政教育缺失等问题,江山市监委向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监察建议,督促其针对朱某某严重违法案进行专题研究分析,通过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含借调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
(江山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