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里显示捕犬的都是执法所队员,可为什么还要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捕犬费用?”日前,安吉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在该县综合执法局灵峰街道执法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一份流浪犬捕犬台账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如果是服务外包,就不应该只有执法队员在捕犬!”带着疑问,派驻纪检监察组决定兵分两路对执法所捕犬工作展开调查,一组跟踪追查捕犬费用去向,另一组深入辖区村社走访了解捕捉流浪犬的情况。
分组排摸很快有了结果。根据调阅的资料显示,自2019年起,灵峰街道执法所就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流浪犬捕犬服务外包合同,按每只110元的价格由灵峰街道办事处予以结算。而走访组在走访辖区近百名群众后,竟没有一名群众表示曾看到过第三方公司参与捕犬工作,在他们的印象里每天捕犬的都是穿着制服的执法队员。
“你们公司是否承接过灵峰街道捕捉流浪犬业务?”工作人员找到第三方公司负责人谈话。
“一开始承接过的,但后来因为捕犬难度比较大,抓得不多,我们就退出了。”
“那经费不是一直在付吗?”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
“那是执法所协管分队队长陈某让我帮忙代开的发票……”负责人的话印证了工作人员的猜想。
工作人员立刻找到陈某进行核实性谈话。
“当时第三方退出以后,我和副队长范某商量,既然有经费保障,捕捉流浪犬也比较辛苦,就把经费结算出来分给捕犬的分队。”面对证据,陈某一五一十地交代了和副队长范某合谋套取捕犬费用的事实。
原来,在第三方公司退出捕犬业务后,陈某与协管中队副中队长范某商议,由协管中队所属三个分队直接承担捕犬业务,并通过第三方公司开具劳务发票,扣除税点结算费用后,分发给三个分队及相关科室,用于聚餐、购买食品,总费用共计137290元。
2022年10月,陈某、范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套取公款用于吃喝问题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违纪所得。灵峰执法所所长汪某某因在资金支付审批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对下属套取公款用于吃喝行为失察失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的五名涉案人员分别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基层站所内控不严等问题,该县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全县15个综合行政执法基层站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并启动工作人员履职作风专项督查,严查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担当不尽责等问题,目前已发现并整改问题7个。
(安吉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