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中共宿州市委批准,宿州市纪委监委对砀山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振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振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触犯纪法底线,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为其子安排工作,利用职务影响力,介绍亲友入股管理服务对象公司;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催要出借给企业的借款,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李振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宿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宿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振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宿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砀山县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宿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