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这对案件审理工作而言,既是政治要求,也是工作标准。案件审理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承担着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重要职责,必须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法治思维,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贯通衔接刑事司法,把牢案件质量不动摇,做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排头兵”。
加强政治学习,做到心中有底。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案件审理部门必须把加强学习、提高本领作为必修课。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自觉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在新征程上创造新业绩。二是提高政治站位。紧扣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把讲政治贯穿案件审核把关全过程,增强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提升从政治大局高度把握问题和精准运用政策、贯通适用纪法的能力。三是注重融会贯通。要准确把握政策策略和纪法要求,自觉将政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政治考量和法治方式贯通起来,既要牢牢把握案件审理的政治属性,又要确保每条审理意见都以事实为依托、以纪法为依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充分掌握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案件审理部门不仅要通过阅卷对案件承办部门移送的案件证据、事实定性等各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还要善于跳出案卷看案件,充分了解掌握违纪违法行为产生的背景和区域政治生态,做到胸有成竹。一是充分掌握案件证据材料。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和基础,审核案件必须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案件来源、初步核实以及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证据材料的掌握,也包括对办案过程的动态了解和新增案件材料的掌握。二是熟悉违纪违法行为产生背景。违纪违法行为产生背景是案件审核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相似的违纪违法行为,因其产生的背景不同,处理方式和处分档次也会不尽相同。三是加强对政治生态的了解掌握。政治生态是政治生活现状、政治发展环境的集中反映,是各种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整体。办案是系统工程,案件审理人员在对案件审核把关的时候,要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将案件放在区域政治生态中整体把握、综合考量。
勇于担当尽责,做到秉公用权。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部门必须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围绕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研究破解实践难题。一是树立法治理念。讲政治和讲法治是高度统一的,讲政治是讲法治的内在要求,讲法治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案件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按照“二十四字”方针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严把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和程序手续关,精准定性量纪量法,规范谨慎秉公用权。二是敢于善于斗争。监督制约是案件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把增强斗争勇气和提高斗争本领结合起来,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一是一、二是二,是就是是、非就是非,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是什么性质就认定什么性质。三是树立服务理念。案件承办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虽然分工不同、各有侧重,但追求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是案件质量共同体的一体两面。案件审理人员要多换位思考,善于从案件承办部门角度思考问题,不但要敢于提出问题,还要靠前服务、跟进引导,与案件承办部门共同研究、分析论证,找准破解实践难题的方向路径,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强化沟通联系,做到内外贯通。案件审理部门要强化与案件承办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工作质效。一是用好“提前介入”法定程序。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和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这两个法定程序的重要作用。从内部来讲,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与案件承办部门充分交换意见,能尽早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后续审理和移送审查起诉争取时间。从外部来讲,依法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争取将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做到不留“尾巴”。二是加强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案件审理人员在审核证据中遇到新问题、发现新情况,要首先和审查调查组沟通,由审调双方共同研究解决。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会商协调。对职务犯罪案件要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及时掌握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邀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会商研讨等机制,就办案争议问题及时会商论证、研究解决,排除案件质量隐患。(王伟柳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