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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哨 | 有疑点的培训签批件

  • 时间:2023-09-03
  • 文章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 作者:佚名

  “我虚开发票,掩盖借培训之机搞公款旅游的事实,对不起组织信任……”近日,面对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纪委监委干部的回访,雁城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林反思道。

  此前,该区纪委监委对2017年以来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公款培训情况进行排查,并成立核查组对参训频次较高的交通运输等领域进行核查。其中,雁城运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派员参加在乌鲁木齐举办的业务培训的签批件引起了核查组的注意。

  “1次培训为何有2份签批件?而且都有吴某辉的名字?”核查人员对“由吴某辉参加”“由刘某林、刘某英、吴某辉参加”2份签批件质疑道。

  “请说说2019年6月到乌鲁木齐参加培训的情况。”核查人员找报销费用的吴某辉了解情况。

  “我参加了培训,回来报销了8566元,但培训期间的费用都是刘某林统一支付的,刘某英也在场。”吴某辉稍加思索说。

  怎么没见刘某林和刘某英的报销凭证呢?核查人员进一步调取该公司2019年下半年所有财务资料,均未找到相关凭证。查阅公司财务台账时,一条拨付给刘某林、刘某英17134元培训费的信息令核查人员眼前一亮,此数据大致是吴某辉报销金额的2倍。

  “这应该就是刘某林和刘某英报销的培训费。”核查人员推断。

  “2019年6月你到乌鲁木齐参加过培训吗?”核查人员找刘某林核实情况。

  “没有……”

  “请说说这笔培训费是怎么回事?”核查人员向其出示财务台账截图。

  “哦,刚才忘记了,那次培训我参加了。”刘某林故作镇定。

  “培训报销符合规定吗?为什么要隐瞒?”

  “培训费和住宿费都是按规定交的。刚才确实是忘记了。”

  为自证清白,刘某林向核查人员提供了2019年6月25日至28日在乌鲁木齐培训期间的微信支付凭证。

  核查人员在凭证中发现,刘某林除了支付培训费和住宿费13050元外,还有2笔向乌鲁木齐某旅行社支付的记录,共计12000元。

  “请仔细回忆一下,2019年6月26日,你们是在培训还是在旅游?”核查人员开门见山。

  “呃……”刘某林缄口不言。

  “为什么这天向旅行社支付了2笔费用?”

  自知无法抵赖,刘某林只得如实交代问题。

  原来,收到培训通知后,刘某林考虑到平时工作辛苦,就安排自己和刘某英、吴某辉参加培训,3人到乌鲁木齐报到后,商量利用这几天好好游玩一番,此后便跟团到乌鲁木齐、伊宁、特克斯等地旅游。因担心报销费用过高引人怀疑,遂安排吴某辉单独报账,并捏造一份“由吴某辉参加”的签批件。

  最终,刘某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刘某英、吴某辉也受到相应处理,并上交违纪款。(通讯员 方地兵 毛飞燕)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yw/202308/t20230831_767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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