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监委派出余杭街道监察办公室专职监察员 吴夏雨
“我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将个人银行账户当成‘保险箱’,存了几天集体的钱,虽然毫无私心,但我没意识到这也是违反了财务制度,违反了纪律。”近日,面对街道纪工委监察办送达的一纸处分决定,洪桐村出纳孟某某懊悔不已。
事情要从2022年说起。2022年3月,区委第三巡察组对余杭街道进行政治巡察。在对洪桐村进行延伸巡察时,巡察组在村财务室保险箱里发现了村出纳孟某某的个人存折,经谈话问询,发现孟某某涉嫌公款私存,后将该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区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我是核查组成员之一。
我从街道“三资”部门了解到,十年前,在农村,务工费、慰问金、组长工资以及各类补贴补助等基本以现金形式发放,厂房租赁费、土地承包费等集体收入以现金入账的情况也不少,大量的现金使用为公款私存提供了条件。
孟某某在接受核查组谈话时,回忆说:“最早的一次,是2012年9月的一天,我联系某承租企业负责人催缴承租款和利息共17万余元。对方表示资金比较紧张,只能在月底前分期打款。9月26日,对方将一笔49000元的现金交到了我这里。之后3天,将剩余款项以现金的形式分3次交给了我。”
我问她:“拿到企业承租款的当天,你怎么没及时把钱存进村经联社账户?”
“当时为了做账清楚,我打算等款项收齐了,再一次性存到村账户里。”孟某某回答,“但是考虑到前两年邻村有保险箱被撬的事情,我觉得几万现金放在财务室里不安全,就想到了村委隔壁的银行。当时我觉得没有比银行更安全的地方了。”
就这样,孟某某前后四次带着个人银行存折和属于村集体的款项来到银行柜台,让营业员把钱存进了个人账户,全然不知已经违反了纪律。9月29日,她通过同一个柜台,才将17万余元款项汇入村经联社账户。
为了资金安全,也为了存取方便,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孟某某将个人存折当成了“电子保险箱”。村里要发的补贴、工资等现金款项,如遇当天发不完的,她就暂时存进存折,第二天一早再取出来继续发放。2015年之后,上级对村级集体资金使用管理越来越严格,要求尽量转账结算,村一级的现金使用就越来越少了。经查,2012年9月至2015年9月,孟某某个人存折累计存入村集体款项27笔,累计金额超160万元。
在核查过程中,街道三资部门工作人员和洪桐村不少村干部都向核查组表示,孟某某当出纳十多年了,一直尽心尽力、认真负责。立案后,孟某某作出了深刻检讨。她在检讨书中写道:我只考虑到了资金安全,却没有意识到将未发完的现金补贴等集体资金短期存入个人账户也是属于公款私存行为,自己疏于对财务制度和党规党纪的学习理解,这个教训很深刻。
鉴于其不存在主观恶意,且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属情节较轻,2023年9月,孟某某因公款私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律是铁,规矩是钢。虽然孟某某在目的上是为了集体资金安全,在行动上也没有侵占集体分毫,出发点是好的,却用错了方法,这都是纪律规矩意识淡薄惹的祸。在基层工作中,类似这样“没有私心就不算违纪违法”的错误思想和问题或许不少,值得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案为鉴,揽镜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