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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 时间:2023-10-22
  • 文章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近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监督、分类施策、协同联动,到2025年,构建起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财会监督体系,基本建立起横向协同、纵向联动、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财会监督制度更加健全,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成果运用更加充分,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财会监督作用更加凸显,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财会监督责任体系

  (一)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听取财会监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财会监督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财会监督全过程各方面。

  (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本级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监督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规范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政府采购制度落实情况,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监督相关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情况,督促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定期报送内部控制报告;监督会计行为,重点监督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

  (三)严格落实部门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3年实现全覆盖;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会计法赋予的职权,监督有关单位会计资料。

  (四)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各单位要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抓好内部监督成果运用。单位内部要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强化对关键业务、关键岗位的风险防范。

  三、完善财会监督协同工作机制

  (五)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财会监督工作;要研究财会监督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制度机制等,协调重大问题处理,加强对下级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财会监督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税务、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

  (六)健全横向协同机制。在现有协调工作机制基础上,健全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等监督主体间财会监督政策衔接、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监督线索移送、监督信息交流等横向协同机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财会监督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拖延,不得提供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财会资料及信息。

  (七)完善纵向联动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组织落实国家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对口部门的督促指导,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地财会监督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财会监督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

  (八)加强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调。开展财会监督要自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与巡视巡察机构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事前沟通协调、事中协作配合和事后成果共享,通报财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办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建议;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协同监督、线索移送、信息互通机制,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和程序选派财会业务骨干参加巡视巡察和纪检监察监督,发挥专业力量作用。

  (九)强化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配合协同。围绕提高预算管理规范性、有效性等,健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做好预算联网监督,支持人大对政府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积极听取人大、政协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对财会监督的推动作用。

  (十)增强与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的协同性和联动性。建立健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避免监督盲区和重复监督。对各类监督中发现的财会监督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或反馈,对征询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数据等需求,要积极提供协助。

  (十一)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健全财会监督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受理、查处、跟踪、整改等制度,及时推动问题解决、回应社会关切。

  五、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监督作用

  (十二)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等要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会员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开展诚信警示教育,健全诚信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能力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开展自律检查或年度检查,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完善对投诉举报、媒体质疑等的处理机制。

  (十三)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配合财会监督执法中提供专业意见,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评价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执业标准和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分类防控。推进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信息化建设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

  六、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

  (十四)开展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点任务,深入开展财会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安排落地落实。

  (十五)开展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监督。聚焦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加强基层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工作、规范国库管理、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债务风险等重点任务,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财政收入不真实不合规、违规兴建楼堂馆所、乱设财政专户、违规处置资产、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突出问题,强化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

  (十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有关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开展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有关部门要与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联合监管,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持续整治无证经营、挂名执业、违规提供报告、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大对内部治理薄弱、执业质量较差、投诉举报较多的中介机构监督检查力度。

  七、进一步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效能

  (十八)完善制度体系。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健全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十九)优化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日常+专项、检查+调研”等方法及检查核查、评估评价、监测监控等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前移监督关口,及早控制、及时止损。注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发挥协同作用,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统筹整合有关政务数据资源,推进财会监督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运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完善预算执行监控模块,推进财政业务动态管控、自动预警,逐步实现高效监督。

  (二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财会监督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监督力量,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各单位应配备与财会监督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财会监督人员专业素养。有关部门要统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专业院校等资源,分类型、分领域建立财会监督人才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财会监督人才激励约束机制。财会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职权。

  (二十二)加强结果运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完善监督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公开曝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属于党员和公职人员的,及时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八、全力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管用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落细。要将财会监督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四)强化督导落实。各级要加强对有关部门财会监督任务落实、问题整改、机制建设等情况的督促指导,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有效落实。每年年底前,各有关部门要将年度财会监督重点工作、制度建设、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贯彻,在依法合规、安全保密等前提下,加大财会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先行先试,强化引领示范,加强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的总结推广。强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财会监督工作良好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10/16/content_90833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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