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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奖励+查诬+澄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 时间:2023-12-02
  • 文章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问题属实,现给您发放奖励金。”近日,德宏州梁河县纪委监委根据《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给予1名实名检举控告人奖励。

  今年9月,梁河县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该名检举控告人反映某干部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经调查核实检举控告属实,该干部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以来,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干部担当作为“激励行动”,坚持“奖励”“澄清”“查诬”三线并行,既奖励实名举报,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又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做好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为担当者担当,给干事者撑腰。

  不久前,瑞丽市纪委监委收到杨某举报该市环保局原局长李某在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挪用项目资金的信访举报,市纪委监委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核查。

  经调查核实,并未发现李某存在违纪违法问题。该项目由该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相关人员的劳务报酬由第三方公司支付,杨某因未能从第三方公司拿到预期酬劳,为实现个人利益诉求,采用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瑞丽市纪委监委按照诬告陷害查处程序,及时将杨某涉嫌诬告陷害他人的问题线索移交瑞丽市公安局办理。瑞丽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杨某某作出罚款处罚。

  为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制定出台《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调查处理办法》,加强与政法、公安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动处置、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对涉嫌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精准研判,依规依纪依法做出处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诬告陷害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同时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与此同时,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积极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在充分查清事实、多方分析研判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灵活选择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多种方式,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42名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以组织的“暖心行动”守护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杨正涛 李硕 || 责任编辑 王云菲)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3/dangfengzhengfeng_1128/124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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