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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与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协作配合机制

  • 时间:2023-12-29
  • 文章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 作者:佚名

  近日,甘肃省纪委监委出台《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与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开展协作配合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从线索移送、案件办理、措施使用、工作指导等四个方面,对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与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开展协作配合作出规范。

  《机制》确定了线索移送原则。依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对中央在甘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题线索性质、被反映人身份等不同因素,分类确定管辖单位。在此基础上,《机制》明确对一些相关问题线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所在地纪委监委之间可以协商管辖,并对所在地纪委监委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协商和移送问题线索程序予以明确。

  《机制》完善了案件办理程序。按照案件类型和立案机构不同,从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处置等方面全过程明确了协作程序。立案方面,明确了所在地纪委监委办理协商管辖案件、自行立案案件、先行立案案件时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以及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的协商及立案程序。审查调查方面,明确了地方纪委监委单独立案审查调查,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立案审查、地方监委立案调查,双方联合审查调查等三类不同情形的协作程序。审理处置方面,明确了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对其查办的中央在甘单位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后,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处分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

  《机制》细化了措施配合事项。按照措施所涉人员职务职级、采取措施具体单位、具体措施种类等不同,规定了相应请求协作程序、协作事项审核、具体协作配合等程序。明确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在收到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相关请求协作文书后,应当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通知。明确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对符合规定的请求协作事项,应当按照事项分属本单位、其他单位、下级纪委监委等不同情形,分类提出办理意见,开展具体协作。此外,还明确了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商请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采取措施协助的程序。

  《机制》明确了工作指导内容。结合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明确了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可以根据请求,对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在执纪执法、人员培训、党建教育等三个方面开展9类具体指导。监督执纪方面,明确地方纪委监委可以及时向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移送监督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可以应其请求向其提供监督执纪执法相关信息和相关文件制度,并对其查办的具体案件提供研判指导。人员培训方面,明确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将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工作人员纳入业务培训范围、参加以干代训、开展专项监督和案件查办等,提升其业务能力。党建教育方面,明确甘肃省各级纪委监委可以根据请求向中央在甘单位纪检机构提供典型案例,协助其开展警示教育、纪法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开展联合主题党日等活动,增强教育针对性,提升支部战斗力。(供稿 冯志伟)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7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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