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省级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对省级税务局党委纪检组落实专责监督工作等内容作出全面系统规范,着力加强党对税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健全税务系统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坚定不移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此次印发的《规则》更加突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精神,明确“省级税务局党委纪检组排序列省级税务局党委之后”,突出党委纪检组党内专责监督职能,同时也体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垂管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
在党委纪检组的职责定位上进一步聚焦。《规则》明确,税务系统市、县级税务局党委纪检组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组双重领导,与上级党委纪检组是上下级的领导关系,“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党委纪检组领导为主”。《规则》明确,党委纪检组应当聚焦主责主业,按照规定和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参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将党委纪检组列入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分配相应的工作任务,应当事先征求党委纪检组的意见;党委纪检组组长不分管其他工作,不明确具体的基层联系单位,不与其他党委委员互为“AB角”。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纪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规则》明确党委纪检组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依规依纪依法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有关措施,办理用于表明纪检干部身份的相关证件,为查办税务系统公职人员相关问题提供制度支持。
下一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将推动税务系统各级党委、纪检机构和广大税务干部、纪检干部深入学习《规则》,把学习《规则》纳入纪检干部年度培训重点内容,督促税务系统各级纪检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监督、防治腐败,为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记者:陆丽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