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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织是否有协助职责

  • 时间: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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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理顺与驻在单位关系,是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必然前提和基础条件。党内法规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派驻机构同时还具有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协助职责,并且这种观点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具有协助职责

  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遍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其他党内法规可知,党内法规除了明确派驻机构具有监督职责外,没有规定派驻机构还具有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推进驻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具有协助职责的想法,是因为纪委具有监督和协助这两项职责,便认为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秉持和延续纪委的职责定位,也应具有监督和协助双重职责。然而事实上,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除去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外之所以还具有协助职责,是基于纪委与同级党委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由于派驻机构是代表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从理论角度分析,也就不具备协助的职责和条件。

  强调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的重要性

  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问题,是关系到派驻机构“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方向性问题,以及派驻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的原则性问题,因此要着力消除不同程度存在的认识误区和理解偏差。派驻机构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糊涂,就会对自身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内涵分辨不清,就会从“监督者”变成驻在单位“党组织成员”角色。

  另外,由于派驻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较少,面对监察对象多、需要监督层级多、监督任务繁重等情况,如果再把力量分散,放到对党组(党委)协助责任上,就很难把监督重点聚焦到“重点人、重要事、关键环节”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之所以一再强调派驻机构“上对下”的监督定位,就是为了增强“派”的权威,提升派驻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信心和决心,为派驻监督从有形“全覆盖”变为有效“全覆盖”,提供必要的体制支撑和制度保障。

  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应构建怎样的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派驻机构的工作环境和监督效果。

  二者之间首先要形成监督合力。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驻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互相促进、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派驻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督责任,主动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加强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定期会商,经常与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监督推动其扛起主体责任,向下层层传导压力。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也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两个责任”同向发力、联动贯通、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其次要加强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加强日常沟通,一是强化协调配合。协同日常监管,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可以定期联合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宣传、检查,对本部门、系统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醒机关党委做好协助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日常工作,督促机关纪委加强对一般干部的监督。二是协同一线监督。派驻机构要深入一线开展精准监督,详细了解干部廉洁履职情况,仔细发现问题;驻在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重要业务内容,要主动邀请派驻机构参加。三是协同查办案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函询、初核、立案、处理等工作环节,派驻机构要加强与驻在单位沟通协调,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争取驻在单位更多支持,有效增强办案力量,必要时可以联合核查,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协同案后整改。派驻机构要会同驻在单位认真剖析发案原因,查找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

  再次,派驻机构要保持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把握介入的“度”,做到融入而不混同、到位而不越位,监督而不代替,决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沆瀣一气,帮着“捂盖子”“抹事儿”。要坚守自身职责定位,不越权、不干预被监督单位的日常业务工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专责做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最后,坚持原则性和融入性辩证统一。派驻机构既要坚持原则、严抓严管,又要切实做到融入,才能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公平公正监督执纪执法,让驻在单位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的“温度”,而不是“找事儿”心理,管人心态。同时,开展监督就要有斗争精神,不能有“老好人”思想,要明白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并不存在个人恩怨喜好。要在坚持政策前提下,注重工作的灵活性,通过多种举措,使被监督者形成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使派驻机构切实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焦俊成 作者单位: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110/t20211027_252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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