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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让执纪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 时间:2024-05-30
  • 文章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 作者:佚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党员因违反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鉴于现在你的处分期已满,党纪处分将自动解除……”近日,岑溪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耐心地解答一名因履职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干部,在处分期满后如何解除、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及评先评优等等疑惑,为受处分人提供政策法规指引、解答心中疑问、放下心中顾虑,激励鞭策其继续担当作为。

  

  该同志刚参加工作一年,受处分后一直不敢直面问题,觉得自己会被组织放弃。怀着这种心情,导致其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在工作人员耐心开导下,该同志才意识到这是组织在帮助和挽救自己,让他放下思想包袱,直面问题。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原则和基本要求,岑溪市纪委监委精准把握政策策略,用好用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又对违纪违法对象开展谈心谈话,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干部。

  

  出了处分文件、结了案,并不代表执纪执法工作就到此结束。该市纪委监委扎实做好案件审理“后半篇文章”,持续推进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处分文件对受处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职工干部的警示教育作用。

  

  前不久,该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在收到农业农村局二级主任科员李某某因酒驾问题受到政务记过处分的文件后,按规定开展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工作,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宣读处分决定,并就此机会开展岑溪市农业农村部门酒驾醉驾警示教育会,着力做好其他干部警示教育,确保达到处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以案促改、净化单位政治生态环境。

  

  此外,该市纪委监委将案件审理后半篇文章做深做细做实,严格落实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回访教育工作。根据受处分人员错误性质、情节和处分类型等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因人施策,逐人建立回访教育档案,确保回访教育工作有迹可循。通过回访教育,发现受处分人员能够深刻认识、坚决改正自己的错误,重新把精力投入到干事创业中。

  

  2024年以来,岑溪市纪委监委共对37名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并通过回访教育帮助暂时“跌倒”的党员领导干部重新站起来,化压力为动力,变“有错”为“有为”,一些符合条件的干部因后续表现突出重新获得提拔重用。(岑溪市纪委监委)

  编辑:何森


原文链接:https://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40528/gxjjw66559de2-190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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