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发布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标准要求方面存在不同,前者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后者是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一定要结合个案,认真加以体会和理解,牢牢守住案件质量关口。”这是近日召开的滁州市市直审理工作会议上的一幕。
滁州市纪委监委积极发挥市直审理工作会议机制作用,搭建用好审理小组学习交流平台,通过以会代训、跟班学习、疑难会商、成果交流、典型案例剖析、模拟案卷实训等多种举措方法,加强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市直审理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推进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在日前召开的滁州市2021年第二、三季度市直审理工作会议上,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省纪委《关于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通报》,并对近期全市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反思总结。会上,参会人员还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编发的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进行了研讨学习,各审理小组汇报交流了近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下一步,我们要围绕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这个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优化体制机制,继续为审理人员提供更多学习提高平台,奋力推进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滁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