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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

  • 时间:2024-07-30
  • 文章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加强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

  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健全了司法惩戒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增加了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在案件管辖、追责程序及追责处理上的衔接规定。

  据介绍,修订后的《条例》共六个部分30条,分别是总则、责任追究范围、管辖和受理、责任调查和认定、责任追究和救济以及附则。《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主要对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具体情形、程序及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明确要求,对于检察履职中故意违法办案、失职渎职存在法定重大过错的,必须严格追责问责,防止产生‘破窗效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副局长王炳江介绍,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但也存在追责惩戒不及时、程序不规范、责任认定不精准、处理不到位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制度机制,推进检察官惩戒制度实质化运行,确保追责惩戒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

  在“及时常态”方面,王炳江表示,《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确认发生冤假错案,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者死亡、伤残等办案事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案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以及经案件质量评查为不合格等次的,都应当及时分析研判,认为当事检察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要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防止“应追不追”。

  在“严格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了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的责任主体,规定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同时还规定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应当制作调查决定书,并细化司法责任调查的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对司法责任调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确保追责惩戒既严格,又规范。

  在“精准到位”方面,《条例》规定对责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明确要求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职能作用,提高司法责任认定的精准性和权威性;增加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调查处理意见审核把关的规定,力求统一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标准和尺度。还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检察人员的司法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追责处理违法、不当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确保追责惩戒精准到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侯颗)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7/24/content_92115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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