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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条例 |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 时间:2024-07-30
  • 文章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婚丧喜庆事宜,包括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各类喜事、丧事。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否造成不良影响,需要综合当地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风俗习惯、当时当地情况条件、群众反映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借机敛财是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其是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通过直接邀请或者授意、暗示、默许他人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方式,达到敛取钱财的目的。本条规定的“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正常的习俗,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借机敛财的,则属于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大操大办子女婚礼、儿孙周岁宴、子女升学宴等事宜,故意扩散信息,主动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有的化整为零、分批次分地点设宴,掩盖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事实等。这些行为违背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初衷,腐蚀公权力,破坏了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党员、干部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原则,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化风成俗、移风易俗,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大操大办、违规操办甚至巧立名目、借机敛财等行为。(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7/t20240729_85167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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