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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丨敢于说不 善于说行

  • 时间:2024-07-30
  • 文章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 作者:佚名

  “这个案件定性的关键,要看马某公款出借手续是否完备,出借行为是个人私自决定还是经集体商议,建议对借款相关手续进行补证。”前不久,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该区某工业配套区管委会原负责人马某违纪违法案退回补充调查。很快,根据补充调查获取的证据,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该案进行了准确定性。

  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严格落实案件审理“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保每个案件立得住、办得稳、结得准。2020年至2023年,该室共审理审核各类案件700余件,移送审查起诉近50件,提出改变定性、调整处分档次、退回补充审查调查、调整适用条款、追缴涉案财物等方面审核意见60余条,其审理的党纪政务案件“零申诉”“零复审”,经审理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底,该室被评为江苏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

  既敢于说“不”,又善于说“行”。多年以来,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直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经手的每一个案件做最准确的定性量纪。

  2023年11月,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受理了承办部门移送的某村民小组组长张某违纪违法案。张某所在村完成一轮拆迁后,有一块大约3000平方米的场地暂时空置。2019年,张某在未办理土地租赁及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部分场地建设停车场。2021年6月,张某在协助街道完成新一轮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将该停车场纳入拆迁补偿范围,并通过社区干部伪造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从而获得拆迁补偿款8万余元。对张某违法建设并获得补偿的行为,承办部门认为,张某所建停车场虽未办理租赁及建设手续,但确实投入了建设资金,所以其获得拆迁补偿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纪。

  “该停车场所占用地块为上一轮拆迁后未利用土地,对该地块街道已经支付过拆迁补偿款,张某对它并无使用权。”

  “张某修建停车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其用来申请拆迁补偿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是伪造的。”

  ……

  绝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违纪违法分子。室务会上,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同志们对该案的事实和定性进行了深入讨论,一致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后经过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案件得以准确定性,张某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违纪所得也被追回。与此同时,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还积极推动对街道、社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工作。

  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方面通过严格把关提高案件质量,另一方面,通过案件评查主动靠前服务,帮助办案人员提升案件质量意识。

  “目前,基层办案工作中有时会出现定性量纪不准、证据链不完整、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随着办案数量逐年增加,案件审理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孙建昌说,针对这些情况,该室积极探索案件质量日常评查新方法,对案件质量实行“边审边评”,搭建“审调面对面”业务学习交流平台。

  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定期精选典型案件作为研讨载体,就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不足和疑点与主办人面对面交流反馈。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审人通过高拍仪将相关案卷“曝光”在大屏幕上,对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程序手续、涉案财物、文书制作等进行点评,并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案件主办人结合具体案情,阐释审查调查思路,分享办案经验做法,并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几次活动下来,我牢牢掌握了调查取证、定性量纪应该注意的事项,对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的巩龙帅直言,这样的活动有力提高了他的业务能力。

  为了与时俱进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审理工作,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鼓励所有成员在室务会上各抒己见,在“争鸣”中加深对案件的理解,最终形成凝聚集体智慧的“共鸣”。

  有一次,该室在审理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华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华某为帮助特定关系人华某某购买房产,曾通过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工程老板须某,向房产公司“优惠”购买一套“工抵房”(须某为该房屋开发商土建施工方)。关于该案的定性,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同志们展开了激烈讨论。

  “华某某付了140万元房款,比合同价少付15万元,少付的部分不到总价的10%,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一开始,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的关注点聚焦在华某某购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这一问题上,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是华某是否构成受贿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大家各持己见,难以形成共识。于是,该室建议审查调查部门将涉案房屋与周边类似房产的价格进行对比,结果发现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并没有其他“工抵房”可作参考。

  “一般来说,给工程方的‘工抵房’不会只有一套!”“涉案房屋是否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不针对特定人优惠价格购房?”发现疑点后,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持不同意见的同志们分别援引司法解释、检索相关司法案例,又一次展开激烈的讨论。随着讨论的逐步深入,结合审查调查部门补充提供的材料,案件细节越来越清晰。事实上,本案的“工抵房”并非事先存在,而是华某和华某某选定房源后,由须某将其包装成“工抵房”销售给华某某,所谓的优惠价格也是为华某某量身定制,不适用房产交易型受贿相关司法解释。“须某亏本15万元将房屋出售给华某某,是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实现对华某的利益输送。”最终,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一致认定华某构成债务免除形式的受贿,该意见后来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审理案件的过程是明辨是非的过程,也是提高业务能力的过程。每审理一个案件,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都会积极总结规律,推动相关制度建设。根据相关审理经验,今年年初,该室牵头制定了《自办案件审理工作指引》,对提前介入审理、接收受理、结案报批、处分执行等30个环节提出工作标准,持续以审理之为推动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席方盛)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1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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