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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本本学条例 | 严禁违规自定薪酬、滥发财物严禁违规公款旅游

  • 时间:2024-08-14
  • 文章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 作者:佚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的,给予相应处分。违规自定薪酬,是对国有资产的侵蚀。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领域,关乎广大党员、干部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奖金、福利,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不断规范津贴、补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得到有力纠正,但问题仍不容忽视。比如,有的通过巧立名目滥发钱物,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领取;有的以办公用品、会议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费用滥发钱物;有的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等。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但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员不受追究。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薪酬制度,规范津补贴、奖金、福利等发放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违规发放。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分两款对公款旅游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用公款在国内旅游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第二款规定,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公款旅游问题损害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紧盯不放、坚决纠治。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国内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相关问题具有顽固性,还存在隐形变异的情况。比如,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或者借培训、开会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有的以学习参观为由,舍近求远,变相公款旅游等。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擅自改变公务行程游山玩水,并通过虚报支出方式报销旅游费用等。对于这些行为,都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8/t20240813_85380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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