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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丨严查工作失职失责行为

  • 时间:2024-08-20
  • 文章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原副主席杨翠杰在并购海外企业贷款贴息审核工作中失职失责;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原副总经理安丽艳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副主任吴钟鸣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近期,多起通报案例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处分规定。梳理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一些党员干部对本职工作不上心不尽心,消极回避、临阵退缩,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最终受到严肃处理。

  有的在工作中疏于管理、得过且过,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坚决。2023年2月,四川省简阳市纪委监委查处该市某镇原党委书记刘某案。经查,刘某在组织该镇实施第二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同年4月,因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用心不务实、对项目落实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明确了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相关处分规定。“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在其位不谋其政,有的甚至打折扣、搞变通,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态度对待党的工作,根本原因是责任心的缺失,抛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简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林表示。

  有的借口岗位调整、人员更替,对遗留问题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责任,“新官不理旧账”。对此,《条例》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专门新增规定,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划出更严底线。

  接手“旧账”、解决“旧账”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对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本质上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不仅疏离党群干群关系,还可能破坏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给党和政府公信力带来损害,应当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湖北省枝江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黄金炼表示,《条例》此次修订有利于督促党员干部接管权力也接管责任,将解决以往矛盾问题转变为未来发展动力,以事不避难的态度在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树立“一任接着一任干”“一棒接着一棒跑”的正确政绩观。

  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执纪中还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在岗位上“混日子”,认为“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对此,《条例》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是我们党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应当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积极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作出贡献。”徐林表示。

  针对党员干部工作失职失责的违纪行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精准施治和监督管理,严查相关问题。

  紧盯“关键少数”,加强日常监督。枝江市纪委监委坚持精准认定,严格区分责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疏于管理等一般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督促纠正整改。“构成违纪违法的,结合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情况,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黄金炼表示。

  发挥监督合力,加大惩处力度。简阳市纪委监委将“新官不理旧账”纳入监督重点,紧盯典型问题,以“纪巡”联动为抓手,深入重点行业领域走访座谈,逐一甄别研判,及时分类处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正穹)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8/15/content_92206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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