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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 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认定

  • 时间:2024-08-20
  • 文章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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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建瓯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清风家训分享阅读”活动,通过阅读廉洁文化书籍、分享廉洁家书、畅谈清廉家风故事等,引导党员干部及家属重视加强家风建设,培育涵养廉洁好家风。图为近日,该市纪委监委组织党员干部在市家风家训文化教育基地学习研讨。郑锦兰摄

  特邀嘉宾

  田亮甘肃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孟祥璟河南省郑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唐扬四川省绵阳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各级党委(党组)要重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把它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处分,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有何区别?在认定该违纪行为时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该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哪些?

  田亮:《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处分,该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包括4个方面:

  违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不包括普通党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条例》紧紧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旨在通过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带动各领域、各层级所有党员和公职人员强化家风建设,以良好家风推动党风政风向上向善。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即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管不教会造成危害后果,仍对家人的行为持放任纵容态度,听之任之,以致养痈遗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过失表现为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人的行为失察而未予管教,或者已经察觉存在苗头性问题,但自认为不会发生严重后果而未加重视、未予管教,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违纪行为的客体。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违背了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且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负面评价。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家风不仅是个人私事,更是党风大事,具有示范效应,所以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以好家风涵养好作风。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条例》规制的这一违纪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唐扬: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如直接向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经商办企业,获取非公开的信息、资源或者谋求特殊待遇等;二是插手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或企业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如插手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的审批监管、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等事务;三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包括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将“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并列,而同一章的其他条款中都只规定了“不良影响”。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对家人失管失教导致的结果,即便未造成不良影响,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追究党纪责任。

  具体实践中,要精准把握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程度来判断情节轻重。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把握定性量纪的尺度标准,对于不重视家风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用好第一种形态,结合做细做实日常管理监督加以批评教育、引导纠正。

  该违纪行为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有何区别?

  孟祥璟:2018年《条例》在“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首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新修订的《条例》对该条内容未作修改。从实践来看,该违纪行为很多情况下同时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家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情况,因此该违纪行为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和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有一定相似之处,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

  第一,与《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的区分。

  一是从行为主体来看,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违纪主体是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范围更广;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属于特殊主体。二是从主观认识来看,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在主观认识方面系故意,前提是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其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但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中的失管失教既包括约束无方、管教不严的过失,也包括纵容默许、袒护溺爱的故意,实践中多表现为过失,但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及结果、影响不知情。三是从涉及的人员范围来看,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涉及的人员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而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中的特定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范围更宽泛。四是从违纪后果来看,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第二,与《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的区分。

  一是从违纪主体来看,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违纪主体为党员干部,系一般主体。二是从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是否为他人谋利看,第九十四条要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不存在领导干部本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三是从亲属行为表现形式看,第九十四条主要表现为亲属收受财物行为;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不限于亲属收受财物,还包括亲属品行不端、捞取非经济利益等,表现形式更为多样。四是从违纪后果看,第九十四条规定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要综合考量收受财物数额、持续时间、谋利情节、性质等因素;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一般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才构成违纪。如,某党员领导干部的妻子多次要求该领导干部为他人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事项提供帮助,其妻子私下收受他人财物。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的行为管理不严,对她收受财物行为失察,造成了严重后果,看似符合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的特征,但因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了财物,则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侵害了职务廉洁性,符合《条例》第九十四条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认定处理。

  综上,违反廉洁纪律是党员干部本人行使权力上就存在不规范、不廉洁的地方,自身行为已经直接违纪,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通常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因对家人失管失教,导致家人利用家属身份插手党员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党员领导干部要承担的是失管失教的责任。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同时符合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和廉洁纪律有关违纪行为构成要件,则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处理,一般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在认定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时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唐扬:准确认定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一是在客观方面要整体判断。一方面,要紧盯客观行为。是否重视家风建设关键在于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在行动上重视,而不单是内心上重视,比如平时是否对家人经常提醒、严格要求等。另一方面,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具体行为与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是长期恶性循环造成的结果,认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要将其平时的行为整体看待,而不是孤立地看家人实施某一违法乱纪行为之前党员领导干部有没有严格要求。

  二是要综合考虑党员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否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因素。这些因素对党员领导干部主观状况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影响,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田亮:在该违纪行为的认定上,要严格把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以主观归错,想当然认定为违纪,也不单纯以客观危害机械认定,要辩证地、比较地、整体地看待问题。综合评判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观动机,是不想管、懒得管,还是屡教不听、管不了。综合主客观要素,判断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等。对于发生在《条例》增写该条款前、后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时要有所区别,适用条款要精准。认定中要与违反廉洁纪律有关条款相区分,不能混为一谈,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认定为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

  同时,不是所有家风不正的行为都需要纳入违纪评价。《条例》中规制的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与从家庭伦理观念角度来看的家风不正不完全等同,只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才纳入违纪评价,一般性的家人品行不端但尚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者问题轻微的,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教育管理好家里人,不宜一概作违纪处理。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失管失教的对象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对于其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打着党员领导干部旗号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对此纵容、默许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需要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其家人还可能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诈骗罪等犯罪。

  党员干部怎样培育良好家风?纪检监察机关怎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孟祥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廉洁从政,管好自己和家人,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家风正、私德严,才能政风清、政德廉。党员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到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到党风政风和社风。

  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必须坚持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各级党员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

  以中华优秀传统家风为精神养分培育良好家风。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风建设,注重家风传承。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为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提供了文化沃土和资源宝库。培育良好家风,就要从中华优秀传统家风中汲取养分,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焕发新的生命活力。

  以红色家风为独特底色培育良好家风。红色家风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过程中孕育形成的宝贵思想财富。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都高度重视家风,在培育良好家风方面做出了表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红色家风为底色,坚定信念、忠于理想,反对特权、从严治家,涵养新时代好家风。

  以领导干部为表率培育良好家风。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领导干部既要做到廉洁修身,也要做到廉洁齐家,更要做到廉洁从政,带头营造向上向善的新时代风貌。

  唐扬: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把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

  第一,做实日常监督,筑牢反腐倡廉家庭防线。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作为谈心谈话、监督检查、巡视巡察重点内容。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监督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探索建立家访制度,推动日常监督向“八小时外”延伸。深入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亲属牟利、领导干部亲属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请托谋利等问题,以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廉洁齐家。

  第二,多途径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强化案件查办,更要用好已办结案件,及时编写典型案例汇编并拓展警示教育形式,如采取召开警示教育会、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还可以借助党校主体班次,灵活设置警示教育相关内容。在警示教育基地中,也可设置家风不正典型案例专栏,如四川省的天府家风馆,今年充分运用典型案件资源,增设“家风不正”案例警示展厅,选取身边人身边案作为“活教材”“清醒剂”。

  第三,全方位挖掘本地廉洁文化资源,涵养新时代优良家风。注重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深度挖掘家风厚土中的历史遗存,以可视、可听、可感的方式呈现出来,使之转化为符合新时代家风建设的生动教材。守正创新、多措并举,如开展“最美家庭”评选、家庭助廉等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主题活动,推动家风教育走深走实,营造全社会思廉践廉、守廉倡廉的良好氛围。(记者 刘一霖)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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