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审查起诉阶段他退赃23万余元
2019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受理了黄某受贿案。2015年9月,黄某担任淮安区运输管理处维修驾培科(下称驾培科)副科长,负责辖区内驾校审批、驾校管理、受理投诉等工作。在此期间,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驾校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索取多人现金及车辆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25万元。
个体老板刘某想申办一所驾校,材料递交后却迟迟不见回应,便找到黄某帮忙关照。黄某神秘地说:“只要这个季度之前批下来,你就可以多分到二三十万的商会分红啊。”刘某听后明白要“表示”一下,第二天便送给黄某人民币6万元现金。又等了一个月,许可证仍然没有消息,刘某怕赶不上季度分红,再次送给黄某人民币4万元现金,没过几天刘某就顺利拿到了许可证。
黄某除了金钱,还“喜欢”二手车。黄某曾向驾校的负责人刘某“借”了一辆轿车代步,后被其占为己用并出售,获利人民币1.8万元。黄某又向另一驾校负责人蔡某“借”车供其妻子使用,后被其妻子以人民币8.45万元的价格出售用来置换新车。
因为和驾校负责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往来,黄某放松了对各驾校的监管。黄某供述曾多次收到学员对驾校的投诉,反映驾校乱收费,但其只是口头教育一下,走走过场。
在办案中我们了解到,黄某曾是一名老党员,靠着勤奋踏实一步步走到现在的岗位,却由于放松了自我要求,最后栽了跟头。黄某在被淮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前后曾主动退赃人民币18万元,但仍有人民币23.25万元尚未退清。
掌握这些情况后,我们在讯问黄某时主动问其是否愿意退赃,黄某回答:“我心中追悔莫及,之前的18万元我都是主动退的,家里也没钱了,我也没有办法。”面对黄某的回答,我们并未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家属主动代替犯罪嫌疑人退赃的,可以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退赃,这是你争取从轻处理的最好机会,你确定要放弃吗?”“我愿意退赃,请你们向我的家人转达我的想法。”黄某最终明确地表示了退赃意愿。
向其宣传主动退赃的相关政策,积极退赃既是犯罪嫌疑人悔罪的重要表现,也是弥补损害结果的一种方式,在量刑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我们紧接着和黄某的代理律师、亲属进行了积极沟通,经过多次联系,黄某亲属同意退清剩余赃款。
这时候追赃工作只完成一半,我们又及时与淮安区监察委员会联系,对于黄某亲属代为退赃的情况和进展进行了通报,并配合黄某亲属规范做好赃款扣押及入库工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出具相关扣押文书,并及时做好赃款暂扣及入库工作。
追赃工作既是检察机关一种收集证据的行为,也能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嫌疑人的收益,是检察机关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体现。近日,黄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讲述人系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