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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审核书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时间:2022-03-05
  • 文章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 作者:佚名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大量存在,常见书证包括文件、票据、信函、账册、交易明细等。书证不仅能为案件查办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也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实践经验,针对书证调取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书证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书证收集、调取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书证调取不全面。主要表现在:第一,主体身份材料和职责分工材料调取不齐全。如渎职类案件中,因缺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三定方案”、职责分工文件等,难以判断其是否为监察对象,难以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二,忽视调取影响事实认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如调查违规为企业配置煤炭资源案件中,没有调取配置煤炭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单位规定,无法了解配置煤炭资源过程中各个单位和部门的职责,无法准确判断是申报环节还是审批环节违规,是个人违规还是单位违规等。第三,延伸取证不全面。如贪污贿赂案中证明赃款赃物来源和去向的书证调取不全,在境外或外地开会、调研期间行受贿的,没有调取出入国(境)或出行记录、相关会议通知、报销凭证等证据。

  二是书证来源不清。有的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未附相应的现场勘验检验笔录、搜查笔录,有的相关笔录和清单缺少物品持有人签名,或者文件名称、数量等注明不详,导致书证来源不清。如被审查调查人伪造的借条,未注明提供人和提取过程,无法判断该借条是相关人员主动提供还是审查调查人员依法扣押或提取的。有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回执的日期晚于书证上标明的日期,取证逻辑混乱,无法确保该证据与被审查调查人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三是书证调取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第一,缺少调取书证的审批手续。如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没有报请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二,书证调取手续不规范。如委托下级监委调取的证据,没有出具委托调查函,部分书证无《调取证据通知书》或《调取证据清单》,有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回执)落款处没有签名和单位盖章。第三,书证制作说明不规范。如有的书证调取说明上没有写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有的只有一名调取人员签名,有的记载的文件页数与实际不符。第四,书证缺少关键性内容或信息。有的书证复印件内容不全,如调取的房产合同,最后签字盖章的一页没有复印,无法准确认定签订合同时间,影响对关键信息的准确认定。

  审核书证需要注意四个方面

  针对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在审核书证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审核书证的客观真实性。第一,审核书证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一致,从而避免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者由于疏忽而错误提交证据。只有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能证明其真实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影印本、节录本、译本及复印本,才与原件具有同样的证明力,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二,审核书证的内容是否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情形。如证人仅提供自书材料,未能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审查案件承办部门是否对未能制作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自书材料提取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第三,审核书证固定保管是否科学严谨,避免书证的复印件出现失真,不能反映原件的内容等。

  二是审核书证的合法性。第一,审核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是否依法进行,相关笔录或者清单是否详细注明书证的特征、数量、名称等基本要素。第二,审核调取书证的手续是否规范。一方面,审核调取书证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书证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另一方面,审核调取文书是否使用恰当。第三,审核书证制作说明是否规范。如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材料,除单位加盖公章外是否有提供人签字;对于从本监察机关已归档的案卷中复印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是否按照书证复印件的规范取证方式进行标注。

  三是审核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相较言词证据而言稳定性更强,但也不能过度依赖书证。书证一般很难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对书证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以确定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这里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审核书证本身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如在调查设立使用“小金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涉及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审核是否有必要通过向涉案人员出示、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第二,审核书证与笔录之间关键性细节是否一致。如受贿案中,行贿人交代为谋求职务提拔而送给受贿人款物,而行贿人任职文件显示的职务提拔时间却早于送钱时间,此时应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再次核实请托事项。第三,审核书证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是否一致。如受贿人收受公司股份的,应审核股权登记时间与行受贿双方交代收受股份的时间以及鉴定意见的基准日是否一致,存在矛盾的应及时核实补证或排除。

  四是审核书证是否全面收集。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主体身份和工商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注重审核与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事实相关联的任免职文件、职责分工证明文件、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等是否收集齐全;涉及证明企业、事业单位主体的,要审核是否调取了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机读档案,是否根据情况调取了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章程等。第二,结合案件事实审核影响定性量纪的书证是否齐全。如自定薪酬或滥发津补贴案件中,应审核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单位执行情况、财务支出凭证、个人账目明细等书证是否齐全。第三,对于一些有线索表明确实存在但未能收集到案的书证,因何种原因未能收集,是否还有补充收集的可能,与其他证据存在哪些联系等问题,都应进行审查判断。需要补充审查调查的,应与案件承办部门沟通,由其进行补充,不能按要求补充的,结合其他证据依规依纪依法认定案件事实。(马艳燕)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ywzd221/p/100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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