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刑侦之星”为何沦为阶下囚
(记者 李灿 通讯员 颜新文 盛纪轩) 昔日“刑侦之星”执法犯法,相关领导被严肃问责。近日,舟山市纪委通报的嵊泗县公安局原干警黄凯涉嫌职务犯罪一案,成为全县党员干部关注的焦点。
今年7月,黄凯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可在4年前,黄凯也曾因工作表现突出,被舟山市公安局授予“刑侦之星”称号。他是如何从“刑侦之星”一步步掉入犯罪深渊的?
“2014年起,我迷上了买足球彩票,结果大奖没中,反而背上了沉重债务。” 悔过书里黄凯写道。“为了缓解资金压力,2016年,我开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要钱。”
一次“伸手”,再难回头。尝到“甜头”的黄凯将昔日“刑侦之星”的光环抛诸脑后,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经调查核实,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黄凯在办理相关执法案件过程中,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以打点关系、帮助取保候审等各种名义向相关案件当事人及家属收受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同时,他还利用外出办案的机会,钻涉案款物管理上的漏洞,将依法扣押的部分涉案财物占为己有。
黄凯一案看似因其个人痴迷彩票、无视法纪、任性用权所致,但换个视角看,下属犯错误,相关领导是否存在监管缺位之责?嵊泗县纪委县监委随即启动“一案双查”。
在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黄凯的分管领导,负有“一岗双责”的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刑侦大队大队长(兼)郑某某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孙某,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黄凯的问题后,虽然多次找过他提醒谈话,但出于对下属的信任,只是要求黄凯自行抓好整改,没有采取断然措施,让他及时醒悟、悬崖勒马。
而负有监督责任的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徐某某,在了解到黄凯的问题后,也没有进行深入调查,而且在指导督促县公安局党委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方面,也做得不全面、不到位,使黄凯钻了制度漏洞,一错再错。
有责须担当,失责必追究。因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不力,郑某某、孙某受到诫勉谈话、全县通报处理,徐某某受到全县通报处理。
[ 执纪者说]
嵊泗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马海龙: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公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就容易被投机者利用而导致腐败的发生。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执行不到位,规矩沦为摆设,就会诱使投机者“钻空子”,任性妄为。
该案也启示我们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坚决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突出在谈心谈话、制度设计、日常监督等方面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持之以恒抓好日常监督,指导督促被监督单位突出问题导向,抓细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注重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切实让问题止于萌芽,防止“小患”恶变为“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