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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下隐性受贿的“合法外衣”

  • 时间:2022-06-14
  • 文章来源: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2021年9月,我担任上饶市纪委书记后,听取的第一个重要案件汇报就是余干县原县长江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江某某通过投资入股等方式掩盖受贿问题,试图给腐败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这正是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的一个突出表现,值得我们警惕和关注。

  江某某在担任余干县委副书记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及县长期间,以邀请私营企业主吴某某投资入股其实际控制的某生物科技公司为名,收受吴某某280万元巨额贿赂,占江某某总受贿犯罪所得的近1/4。江某某在察觉到组织可能对其开展调查前,指派人员将该生物科技公司70%的股份转移到吴某某名下,并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移交了公司账目和财务印章。可以说,面上的“功夫”都做足了,不予深究的话,查处的仅仅就是江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违纪问题,而不是涉嫌受贿的违法犯罪问题。

  审查调查组同志敏锐地洞悉到,这280万元并不简单。通过外围调查的综合分析、抽丝剥茧,办案人员发现了几处疑点。首先,吴某某长期扎根汽摩配件行业,名下企业正处于上升期,与生物科技行业可谓隔行如隔山,从在商言商的角度,吴某某为什么要跨行业投资江某某控制的公司且占股达70%?其次,该生物科技公司位于江某某的老家,管理层几乎都是江某某的亲友,吴某某并未向该公司派遣过任何管理人员,这不合常理。而该公司股权转让时间离江某某被留置仅相隔一个月,这是否是江某某瞒天过海的补救措施?再联系到吴某某的汽摩配件企业在余干县享受了当地的园区厂房建设补贴,需要江某某签字,审查调查组判断这280万元的背后很大可能存在隐性腐败的猫腻。

  带着这些疑点,审查调查组兵分三路,共同探寻事情的真相。第一路从涉嫌行贿人员入手,力求打开突破口。办案人员到余干县做吴某某的工作,按照当时“六稳”“六保”要求,未对吴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确保了吴某某企业正常运转,这让吴某某感受到了组织的公心和苦心,逐步卸下了思想包袱,很快就交代了请托江某某落实招商引资政策优惠并向江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入股”的问题。第二路主攻江某某实际控制的生物科技公司,搜集外围证据。通过清查公司账目、了解生产经营状况,确定了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入不敷出、长期处于亏损状况的事实。第三路则在留置点与江某某进行谈话,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政策感召和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江某某承认,自己对吴某某的企业一直关照有加,理应获得“回报”,他主动邀请吴某某“投资入股”,目的就是让腐败行为更加隐蔽,二人心照不宣地形成了“吴入股、江办事”的“默契”。

  最终审查调查组认定,这280万元实际上是披着投资入股“合法外衣”的行受贿行为,而这也是全案查处难度最大、花费精力最多、耗时最长的一个问题。在攻克这个难关后,案件顺利办结,并移送检察机关。2022年3月,江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回想起来,江某某挖空心思为自身腐败行为“穿马甲”的种种伎俩,是当前腐败手段花样翻新的一个典型案例。今后,我们可能还会遇到腐败手段更加隐蔽、突破起来更为棘手的案件,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认为,腐败无论如何隐形变异、花样翻新,其核心仍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腐败分子所有的思想动机、腐败行为等都围绕公权力来“伪装”。因此,针对江某某案暴露出来的权力失控,特别是“一把手”权力大、监督难的问题,我们深入剖析“一把手”权力运行规律特点,在余干县新一届党政班子到位的第二天,我陪同时任市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开展政治谈话,重点围绕江某某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从权力运行、思想根源等方面,督促他们谨慎用权、秉公用权,筑牢拒腐防线。

  腐败方式手段日益隐蔽复杂的形势,也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我们围绕专业需求和办案需要,建立办案人才库,强化专业领域内的新理论、新知识、新规则的专题培训,确保一线干部能够适应形势任务变化,练就不畏云山雾罩的“慧眼”。把信息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搭建以办案作战平台、办案信息查询平台、大数据监督平台等为支撑的市级大数据信息平台,推进与公安、财税等10多个部门联通,采集15个系统的相关数据,通过数据智能挖掘、自动比对和关联分析功能,精准识破、防范、查处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腐败问题。(陈冰,作者系江西省上饶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hdjl/jjrjt/202203/t20220317_999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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