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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微故事 | “集体决策”就能免予党纪处分?

  • 时间:2022-08-28
  • 文章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我以为按照‘三重一大’‘四议两公开’的议事决策规定进行讨论,只要经过大家同意,就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想到这也算违规违纪……”红塔区北城街道夏井社区组干部杨某某懊悔不已。

  事情还要从六个月前说起。2月28日,红塔区六届区委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机动巡察启动。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北城街道夏井社区一村组干部以集体决策名义超面积标准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侵害群众集体利益。随后,巡察组将其作为问题线索移送红塔区纪委监委。

  经过走访群众、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后,办案人员按程序与时任组长杨某某进行谈话:“为什么你在明知红塔区民房建设停批停建的情况下,仍然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户代表会议,并且违规同意张某某的儿子在集体拆除旧房的老地基上新建住房?”

  “因为小组的祠堂年久失修,现在已经是危房,而且组上没有资金修复。刚好张某某愿意以出资修复祠堂作为交换条件,来为他的儿子新建住房。我想这对组上也是好事,就组织开会了。”与杨某某初次谈话时,他还并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小组干部、党员、居民代表、户代表都参加会议了,大家都认为重建祠堂是件好事,一致通过。所以这是集体决策,也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的!”

  “那张某某住房建成后,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又是怎么回事?”

  “经过会议讨论,大家同意将收归集体的老房子拆除后,给张某某的儿子建盖一套新房,同时也顺带着将批建地基旁的一点剩余面积一并给了他,这个也是大家都知道的。”杨某某毫不避讳地说道。

  “要想当好官,首先还是要加强学习啊……”弄清事情缘由后,办案人员当面向杨某某宣传《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等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向他解读了相关的党纪条规。杨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身为党员、小组组长,对民房建设审核把关不严,对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不够,超面积标准审批宅基地建房,已经侵害了群众集体利益,违反了组织纪律。

  认识到错误后,杨某某端正了态度,主动接受组织审查,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具有从轻处分情节。6月24日,红塔区纪委监委按照党员管理权限,移交北城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当前,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抱着‘法不责众,罚不及众’的错误心态胡乱决策、违规决策。”该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表示,“集体决策是为了集中众人的智慧实现决策质量的‘最优化’,找到问题的‘最优解’,但决不是逃避监督的‘避风港’,更不是违纪违法的‘漂白剂’。当集体决策出现失误、错误或是违规、违纪时,相关责任人也同样会受到处分和惩罚。”(红塔区纪委监委 唐跃平 宋婕 || 责任编辑 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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