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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微故事 | 不合规的集体决策

  • 时间:2022-09-24
  • 文章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我以为老房子收回后就是小组集体资产,只要村‘两委’班子讨论了、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了,就可以自行处置,却不知道这是违规行为……”说起受到警告处分一事,红塔区北城街道高桥社区小组长王某某悔恨交加。

  今年4月,红塔区委第一巡察组在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机动巡察中发现,北城街道高桥社区某小组违反《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违规集体决策,将收归集体的2套周转房以公开竞价方式,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受理该问题线索后,红塔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找到王某某核实情况。

  “之前有两户居民建盖了新房,他们原来的两套老房子就作为集体资产收回了。去年我任职党支部书记兼小组长以后,有人提议让我把这两套房子卖了,也可以为村民谋点福利。”谈话初期,王某某颇为不解,反复解释出售房屋的初衷,“对了,我当时拿不准,还问过社区,他们答复说只要是集体资产,通过集体决策就可以处置。”

  “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此次处置集体房产应当有55.5万元的房款,却只有23.5万元存入了街道‘三资’中心集体账户,剩余的32万呢?”

  “因为存到‘三资’中心还要上税,加上这32万元我们收的是现款,所以通过会议决定直接以现金方式发放给村民。”

  谈话中,纪检监察干部发现村组干部存在对具体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好心办了坏事”,于是翻出具体条文,向王某某详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已明文禁止将周转房租借或者出售。虽然你们经过了集体决策,但违规出售仍然是违法行为。”看到王某某露出恍然大悟的神情,纪检监察干部继续说道,“将售房款在未入‘三资’中心账户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私下进行分配,属于坐收坐支集体资金,违反了财经纪律。”

  经解释,王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转变态度积极配合审查。今年6月23日,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同时,高桥社区作为上一级主管部门,明知小组预出售周转房,却没有及时制止,存在监管指导不力,把关不严的问题。8月4日,经红塔区纪委监委监督执纪专题会研究决定,对高桥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及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予以批评教育,责成社区党总支向街道党工委作书面检查。(红塔区纪委监委 严丽娟 红塔区北城街道纪工委 李思平 || 责任编辑 吴刘继)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xunshixuncha_0920/113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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