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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性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 时间:2023-01-07
  • 文章来源: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考验性问责不仅帮我认识和改正工作中的错误,还引导我从错误中‘走出来’‘站起来’‘跑起来’,下一步,我一定加倍努力干好本职工作,请组织放心......”近日,洛阳市偃师区大口镇副镇长朱某收到区纪委监委下发的《免于问责决定书》后,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担当作为,争取取得更大成绩。

  今年8月,洛阳市纪委监委印发《洛阳市纪委监委考验性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佳,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党员干部,在实施问责前对其进行督导约谈,明确考验期,能够在考验期内高质量完成工作的,依规依纪依法不予问责、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问责。

  10月份,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负责大口镇疫情防控工作的朱某因工作疏忽,对一名重点返乡人员未及时排查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问责处理,但考虑到朱某在工作期间任劳任怨,能够主动认错改错、及时进行有效补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于是对其实施考验性问责,考验期一个月。

  考验期内,朱某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一个月后,朱某成为全区第一个适用考验性问责被免于问责的干部。截至目前,已对3名干部启动考验性问责。

  “问责的本质含义既要对不作为行为追责,也要对干事创业者负责。通过实施考验性问责,设置问责考验期,让基层党员干部克服‘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心态,在全区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氛围。”该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段莉莉表示。(许珍珍)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gzdt/dfzf/article697e833928f942cea01b26cebc0b144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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