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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研究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 时间:2023-03-11
  • 文章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营造和弘扬崇尚廉洁、抵制腐败的良好风尚。日前,江苏省靖江市纪委监委成立调研组,围绕如何精准发力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发现,当前对行贿行为的惩治有待加强。一是行贿受贿重视不均。有的执纪执法人员对行贿危害性认识不够,存在“重受贿轻行贿”思想,片面认为严肃处理行贿人不利于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处,担心行贿人不配合调查会影响案件办理。二是处理程序不够规范。个别办案人员存在自由裁量随意性大等问题,为了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盲目为行贿人“给政策”“找出路”,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干部在涉及社会影响力大、对经济发展有贡献的民营企业发生行贿时,存在不愿查、不敢查的问题。三是惩治方式较为单一。对行贿人的惩处手段有限,行政处罚、资格准入限制、经济制裁等方面的力度不够,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进行处置的机制相对滞后、亟需完善。

  针对存在问题,调研组提出建议。一是强化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清醒看到行贿的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牢固树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念,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惩治行贿行为。二是规范处理程序。完善行贿人分类处置标准,综合考量动机态度、时间节点、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要素,精准作出处置。同时,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及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执法机关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有效合力。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对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行贿所得的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等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予以纠正。对进入行贿人“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联合惩戒,采取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等一系列惩戒措施,让行贿人付出相应代价。(江苏省靖江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3/gongzuoyanjiu_0223/117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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