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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研究 | 提升“四种形态”运用精准度

  • 时间:2023-04-15
  • 文章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 作者:佚名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四种形态”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充分体现对干部的严管厚爱。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江西省九江市纪委监委针对一些干部在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不会用、不敢用”“不精准、不规范”等问题,在查办案件中开展定性量纪量法说明工作,明确在案件审查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报告中增设“定性量纪量法说明”内容,着重对政策把握、形态适用、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等进行规范,着力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加强案件整体把握。针对一些案件处理出现“感性把握多、条分缕析少”的问题,要求在定性量纪量法说明工作中,先定性分析、后量纪量法,先阐述从重因素、后阐述从轻因素,最后从案件整体上综合考量,使定性量纪量法的判断过程更有条理、更有层次;鼓励办案同志将内心考量的处理因素及思考过程,形成文字写入审查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实事求是阐述定性的纪法依据及政策策略考量;要求将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活情况”在定性量纪量法说明中直观呈现,全面接受监督,主动防范自由裁量大、纪法适用不平衡等问题,以严格规范促进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纪法运用和政策策略把握能力的提升。

  精准定性量纪量法。在精准定性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充分阐述案件定性的理由和依据。在精准量纪量法方面,要求坚持“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道理”,从行为性质、影响后果、认错悔错态度、纪定法定情节、一贯表现、当地政治生态、案件处理综合效果等方面,列举有关考量因素,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过、令人信服。在形成定性量纪量法说明材料后,要求有关部门再次全方位扫描办案过程,严格把控案件事实依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和涉案财物处置关口,对办案程序、证据收集、谈话突破、案件定性、纪法适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复查,深挖立案依据把握不准、取证标准不高、“四种形态”适用不精准等实体和程序问题,通过加强“关口”工作倒逼办案质效提升。

  增强释纪释法效果。在定性量纪量法说明中,要求将案情分析判断和权衡处理过程文字化、可视化,着力增强释纪释法效果。在宣布处分决定时,将定性量纪量法说明内容融入谈心谈话、警示教育等环节,让受处分人真正知错、悔错、改错,让更多参会人员自觉接受纪法教育、思想教育,理解并拥护处分决定,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如,在办理张某受贿案时,在定性量纪量法说明中,不回避受到社会关注的内容,主动在说明内容中阐释办案部门的综合考量,对其“主动投案、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贯表现和认错悔错态度好、移送司法机关后适用情形”多个因素进行说明,经征求多方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决定按第三种形态处理。此案中的量纪量法说明和处理意见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同,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江西省九江市纪委监委 丁永豪)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3/gongzuoyanjiu_0330/118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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