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应有品格,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百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领导始终坚强有力,严格的党内监督是重要保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深入总结党内监督的历史经验,把握党内监督发展的历史规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制度优势,及时发现、推动解决党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我们党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理论溯源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其党内监督的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党内监督思想。早在参与起草《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已经萌生党内监督思想。《章程》规定,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因而有责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就明确了代表大会对中央委员会有监督的权力。《章程》还规定了带有民主色彩的选举制度,这实际上是对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监督的初步探索。更难能可贵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就已经提倡在党内进行民主讨论和批评自由,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批评,这既是自我革新的良方,也是自我监督的利器。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和苏联社会主义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监督思想,提出并系统阐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党内监督作出开创性贡献。列宁还非常重视发挥党员监督主体的作用,既通过赋予党员选举权实现有力的党内监督,又通过倡导党员言论自由,实现组织内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构想的党内监督格局,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雏形,这为中国共产党探索开展党内监督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实践,既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又结合了不同历史阶段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走出了一条带有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之路。
萌芽探索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党内监督,在一大党纲中就已经涉及相关内容。但由于当时我们党长期处于敌人的白色恐怖之下,党内只能依靠权力相对集中的组织领导制度来保证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监督的主要目的也是保障党组织的决策得以有效执行,这一时期党内监督还具有一定局限性。1927年党的五大召开,在五大党章中增加“党的建设”一章,首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使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有了党内法规的保障。同时新增“监察委员会”一章,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了党内监督机构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这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创举。1945年,七大党章设立“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办法、任务、职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机制基本定型并得以确立。
曲折发展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这一阶段,我们坚持党的集体领导,不断探索和发展党内民主。八大党章规定“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规定着重强调了集体领导的重要性,并且将坚持集体领导、发扬党内民主以党内最高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但随着党的执政环境和党员队伍的状况发生深刻变化,党脱离群众甚至腐化变质的危险也随之增加。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新中国成立伊始,党中央就将强化党内监督作为重要工作加以部署。1949年11月,新中国成立仅一个月,中共中央就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市委、地委、县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各该党委会指导之下进行工作。《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从制度上加强了党的组织建设和纪律建设,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对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选举办法、任务、工作程序和权限作出规定,要求设立相应办事机关,建立经常工作,制定工作细则。由此,党的纪律得到加强,党内监督实效显著提升。但1958年以后一段时期,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党内民主批评受到压制,党内监督逐渐背离了党的八大确定的正确方向。特别是“十年内乱”使党的组织和国家政权受到极大削弱,民主和法制被肆意践踏,全国陷入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
恢复完善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党内监督也随之进入到恢复完善的新阶段。这一阶段,党内民主取得长足进步。一方面,党员权利得到有效保障。2004年9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要求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出党员可以通过批评、揭发、检举等方式,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这为党员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利提供了有力依据。另一方面,党务公开制度在探索中推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的重大决策。十七大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这些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实现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一阶段,党内监督制度也更加趋于成熟完善。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党通过制定一系列党内法规,极大地完善了党内监督制度。1987年,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党内纪律的内容和形式、纪律监督的任务和重点等7条内容作了明确规范,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200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党的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对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这些制度文件对党的纪律建设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标志着党内监督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时期。
日益成熟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推进党内监督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切实增强了党内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首先,党内监督体系更加完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内监督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以后,党中央着眼于实现党在新时代的执政使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格局逐步形成;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同向发力的监督网络愈发严密。其次,党内监督责任划分更加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着重阐述了党内监督“两个责任”的关系,纪委监督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对“两个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即“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两个责任”的贯通协同助推了党内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第三,党内监督重点更加突出。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骨干,“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各项工作想抓出成效,就必须抓住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强化党内监督同样如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明确将党内监督的关键定位在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身上,监督重点更加突出。2021年3月,党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聚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专门文件,实现了监督重点向“关键少数”的再聚焦、再蓄力,也彰显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破解党内监督难题的坚定决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宝贵历史经验的启示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根本所在。百年来,我们党之所以历经千锤百炼依然朝气蓬勃,就在于不断通过自我监督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历史经验表明,党的领导决定着党内监督机制的运行情况,什么时候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强有力,党内监督体系就能有效运转;反之,党内监督体系就会陷入困境。党内监督的权威来自党中央的权威,没有这个权威,党内监督就寸步难行。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其实质是按照党章的规定在党内生活中实现党员人人平等,并且共同参与讨论、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党员的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落实好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才能切实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让党内监督真正严起来、实起来,让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充分焕发出来,形成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力量。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关键少数”。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但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机关,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关键少数”管得好,就能够形成“头雁效应”,起到以上率下、层层示范的作用;反过来说,如果“关键少数”的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就极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带坏一个地区的党风政风。因此,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用刚性的监督制度约束“关键少数”手中的权力,让其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带动和促进整个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更好运转。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内监督的任务之一。要完成好这项任务,就不能等到党员和党组织出了问题再被动地去管,必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分析这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就是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小处着眼、从细节抓起,将党内监督体现在平时、贯穿于日常,使每名党员习惯在约束中工作、在监督下干事,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
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是指党自身的监督,外部监督是相对于党内监督而言的。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外部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党内监督失效,外部监督必然失灵。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不断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经进入到了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外部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有力补充,是必不可少的监督形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因此,要充分重视外部监督各主体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王宇凡: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