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李璞,男,汉族,1972年3月生,四川大英人,1991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发展股副股长、种植业(园区)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农业经济作物推广站站长。
2023年7月,李璞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大英县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9月,李璞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3年11月,李璞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鸡脚杆上都要刮层油!”“天上的风都要抓一把!”在大英县,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经济作物推广站原站长李璞严重违纪违法案,影响很坏。是什么行为,导致群众如此评价?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经济作物推广站原站长李璞接受监察调查。
问题源于心理失衡
“少年怀梦去学艺,总盼学成报乡恩。”这是青年时期的李璞写在自己笔记本上的一句励志之语。
刚到大英县农业局工作,李璞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与农民朋友同吃、同住、同劳动,在果树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上不遗余力。当时,每每谈到李璞,村民们总是竖起大拇指,与现在有天壤之别。
贪欲犹如焚身之火。“当看到别人能买房子,我却没钱买,还要骑摩托车来回上下班,心里很有落差。怨恨贫穷的自己,觉得生不逢时,我需要钱,要找到自己‘有价值’的地方。”经济上的落差感,犹如荒草一般在李璞心中滋生蔓延,也让他的“价值观”越来越扭曲。
2018年5月,李璞担任农业经济作物推广站副站长。商人何某为感谢李璞在某项目上的技术指导,送给他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牛皮纸袋,称这是给他的“辛苦费”。
“没想到自己的专业技术还可以这样挣钱。”面对第一笔“辛苦费”,经过一番假意推辞后,李璞在窃喜与忐忑中将4万元收入囊中。最开始,李璞并不敢动这笔钱,担心被人发现。“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没有什么问题,也就放心了。”
同年6月,在指导何某完成项目资料报送后,李璞心安理得地主动索要2000元“辛苦费”。
“不过是顺便的事,还能挣钱。”摸熟“技术变现”门道后,“资料费”“辛苦费”开始源源不断流入李璞腰包。
贪得无厌 雁过拔毛
慢慢地,以前那个“脚上沾满泥土”的李璞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利益至上、不打空手”“贪得无厌、雁过拔毛”。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李璞在为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时,“无意”地向老板秦某吐露工作费心费力,需要点“辛苦费”。秦某心领神会,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向李璞支付指导费。此后,李璞在他人手中陆续收取了各类技术指导费共计4.3万元。
“最少100元,最高4万元。”不管是开展农业技术指导,还是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李璞都“变着法”地收钱、收物。
2020年至2022年,他先后3次收受某家庭农场猪肉130斤;2021年至2022年,先后2次收受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柑橘100斤;2023年6月,收受某产联式专业合作社李子10件……从水果蔬菜到新鲜猪肉,从价值几十元的实物到数万元的现金,无论大小,他都来者不拒、照单全收,甚至反复索要。
不仅如此,李璞还另辟“蹊径”,用公家资源做起自家无本生意。他将办公室打印机作为自己的营利工具,为邓某、彭某等人打印资料,并先后索要资料费、打印费共计1.9万元。
沉迷不良嗜好 以借为名捞钱
“收来的现金就放在办公室,要用的时候就拿,别人转账得来的钱就用来请客吃饭、打牌喝茶。”2018年至2023年期间,李璞长期沉迷于赌博等不良嗜好,累计花费10余万元。“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让李璞流连忘返,也让他感到入不敷出。
怎么才能“正规”捞钱,让“肥水”流进自己“田里”?李璞又想到了新办法——“借钱”。
2021年10月,李璞担任种植业(园区)发展办公室副主任不久,便以借为名向某家庭农场负责人邓某索要3万元。邓某为感谢李璞在项目中的“关照”,立刻筹集3万元现金奉上。
“钱来得如此容易。”从假意借款到公然索取,“手头紧”的李璞不时上演“借钱”戏码,先后向5名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共计12.6万元。
“接受调查以来,我时刻都在悔恨中度过,恨自己理想信念不坚定,恨自己法纪意识淡薄,一步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如今,李璞整日以泪洗面、悔不当初。然而,一切都悔之晚矣!
【案析】
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一旦放任欲望肆意蔓延,痛苦就会不断累加,更会让人丧失良知,坠入罪恶的深渊。作为一名基层干部,不为民办事、为民造福,却挖空心思在工作中“搞钱”、从群众身上“刮油”,不仅害人害己,更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李璞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李璞受到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李璞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三)参与赌博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夏巧 唐新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