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解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操问题并重,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更加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不断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月7日至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县级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能力提升班”在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戴河校区举办。开班第一课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同志从理论、实践、制度三个维度,就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展开授课。
此次培训班旨在解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执法中存在的薄弱问题,提升执纪执法能力水平,实现全系统、各层级干部队伍素质整体提升。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县(市、区)级纪委监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审理工作联系点的350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
记者注意到,此次培训班在课程设置上兼具政治性与业务性、理论性与实践性、普适性与针对性。在深入调研了解基层执纪执法过程中常见业务难题的基础上,培训班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厅室业内专家参与授课。课程内容涵盖审查调查中的证据审核与把关、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纪律处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强化案件审理把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等多个方面。
通过授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案件查办的新理念、新要求得以传达到执纪执法一线。课程围绕针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办理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该把握的原则和标准。同时,引用鲜活案例,点面结合讲解执纪执法工作要点,解答基层实践难题,为基层打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实践经验和案例指导,参训学员普遍反映“解渴”管用。
培训班还开设研讨课程,学员们围绕纪律处分条例的重点条款交流讨论,就如何进一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分享经验做法。大家在学习互鉴中取长补短、凝聚共识,能力素质不断提升。
“培训课程贯彻重视案件质量理念,为今后准确处理案件提供了业务指导,为开展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提供了工作思路,受教颇深。回去后我将及时传达,与办案部门一起,共同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参训学员、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董杰说。(作者:陆丽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