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会勇主任:
您好,我是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的常国新。今以公开信的形式向您实名举报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范秉华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一事。
我是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8号判决”)的受害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河北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河北盛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亮、盛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明忠等人合谋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范秉华行贿10万元,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均被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3刑初11号等刑事判决书先后于2019年予以认定。本人于近日获知上述三个嫌疑人均已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三个嫌疑人刑事判决书证实如下事实:沧州中院主审法官范秉华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时任沧州中院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现正服刑)、原告盛德建筑公司代理律师陈亮(现正服刑),收受本案一审原告盛德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刘明忠 (已判处缓刑)贿赂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三个嫌疑人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
(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因犯受贿罪,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冀11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判处李国忠有期徒刑六年。判决书认定了李国忠接受原告盛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明忠请托向本案主审法官范秉华行贿10万元的事实,及李国忠本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收受刘明忠2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
(二)本案一审原告盛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刘明忠因犯行贿罪,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冀0982刑初731号刑事判决,判处刘明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书认定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明忠通过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二庭庭长李国忠向本案主审法官范秉华行贿10万元的事实,及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李国忠行贿20万元的犯罪事实。
(三)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8)冀0982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以本案一审原告盛德建筑公司的代理律师陈亮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判决书记载李国忠证言证明:审理期间,刘明忠给他打电话,请托他找范秉华送送礼。他给范秉华送过去了10万元
上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均认定了(2015)沧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范秉华通过李国忠收受盛德建筑公司项目经理1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但范秉华却至今逍遥法外。更可笑的是,这样的枉法判决书却可以成为生效判决,而且被超范围非法执行。
请领导对此事件给予重点关注,依法查除原主审法官范秉华的违法犯罪事实,撤销原枉法判决—(2015)沧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重新依法审理,还人民正义。
举报人:常国新
2021年6月26日